9 项目经理部资料专用章能否作为合同缔约证明———戴涛诉镇江市光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镇商终字第36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3.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 :戴涛

被告(被上诉人) :镇江市光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基本案情】

2008年4月17日,戴涛(作为供方)与镇江市光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唐金龙项目部(作为需方)签订《购销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戴涛供应螺纹钢给该项目部,产品名称、型号、数量、单价、供货时间以需方电话或者书面通知为准,供方需保证螺纹钢是正规大型钢厂产品,公差符合国家规定,提供质量保证书,钢板级螺纹钢供应到场后,需方从外观、公差、物理性能等方面组织验收,所有品种必须符合标准,如验收中发现不合格产品,供方无条件将不合格产品运出场外,并在需方允许的时间内重新供应到施工现场,否则因此而造成的损失由供方承担,并有权不支付货款;交提货地点为供方将货物送到需方指定地点;运输费用由供方负担;按照国家钢材理论标准计算合理损耗;由双方商定计算方式及期限;由于钢材市场价格变动比较频繁,应按当日市场价为参考;供方应严格按需方要的产品、数量及时发货,供方接到需方供货通知三天需到货;合同有效期自2008年4月17日至2009年12月30日。该合同戴涛在供方处签名,需方处签名为“唐金龙(唐建树代)”,并加盖唐金龙印鉴和“镇江市光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南世纪城F-1区2#、3#、4#楼工程项目经理部资料专用章(债务无效)”章(以下简称“2#、3#、4#楼章”)。合同订立后,唐建树于2010年7月15日出具欠条,载明:今差欠戴涛中南世纪城所供钢材款计人民币叁拾伍万捌仟元( 358000元),并加盖“镇江市光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南世纪城1#、4#楼工程项目经理部资料专用章(债务无效)”章(以下简称“1#、4#楼章”)。

在审理过程中,一审法院依法对唐建树进行了调查,唐建树陈述,其在中南世纪城工地负责收材料,当时钢材高峰期别人不肯送货时,请戴涛送的货物,戴涛送的钢材均由其收货后用于中南世纪城工程项目,最后将签字的送货单收回去集中销毁后,出具了欠条给戴涛,工地上与别人签合同都是使用项目部的章。

【案件焦点】

加盖“镇江市光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南世纪城F-1区2#、3#、4#楼工程项目经理部资料专用章(债务无效)”章的合同以及加盖“镇江市光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南世纪城1#、4#楼工程项目经理部资料专用章(债务无效)”章的欠条是否能够对镇江市光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生效力。

【法院裁判要旨】

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戴涛持加盖“镇江市光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南世纪城F-1区2#、3#、4#楼工程项目经理部资料专用章(债务无效)”章的合同向本院主张权利,由于印文已经明确印章特定用途,需要衡量该证据是否导致相对人善意无过失构成要件不成立。资料专用章只能用于技术资料管理或报审施工资料等专用用途,理性、勤谨的普通人不应相信其能用作缔约或财务结算,相对人接受此类印章作为合同缔约证明的,不能认定相对人善意无过失,作为该合同的需方签订人未能证明其得到被告的授权,亦不符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故本院认定该合同对镇江市光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发生效力。二、戴涛所持的加盖“镇江市光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南世纪城1#、4#楼工程项目经理部资料专用章(债务无效)”章的欠条,因印章上已明确注明“债务无效”,戴涛遗漏了作为勤谨理性的人本来可以发现并予以核实的疑点,不能认定其为善意无过失,且戴涛仅提供合同及欠条,该合同是否实际履行亦无相关证据予以印证,故戴涛要求被告承担给付货款的请求,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戴涛要求被告镇江市光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58000元的诉讼请求。

戴涛持原审起诉意见提起上诉。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戴涛据以主张镇江市光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付货款所提供的证据为盖有“镇江市光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南世纪城F-1区2#、3#、4#楼( 1#、4#)工程项目经理部资料专用章(债务无效)”印章的合同与欠条。因该印章中印文已明确其特定用途,并特别标明“债务无效”,故该印章不应当在订立合同、设立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中使用。在戴涛没有证据证明签订合同以及出具欠条得到镇江市光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授权或认可的情形下,该合同与欠条对镇江市光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发生效力。而且,戴涛也未提供送货单及因供货开具的发票等实际履行合同的相关证据,故戴涛向镇江市光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主张货款的事实因其所提供的证据不足,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在建设工程购销合同中,项目经理部资料专用章只能用于报审施工资料等专用用途,理性、勤谨的普通人不应相信其能用作财物结算,相对人接受此类印章作为合同缔约证明的,不能认定相对人善意无过失,该合同不对合同相对方发生效力。

具体到本案中,戴涛持加盖“镇江市光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南世纪城F-1区2#、3#、4#楼工程项目经理部资料专用章(债务无效)”章的合同以及加盖“镇江市光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南世纪城1#、4#楼工程项目经理部资料专用章(债务无效)”章的欠条向法院主张权利,该合同和欠条不能对合同相对方发生法律效力。

编写人: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吴军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