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标准化法》修订的必要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以下简称《标准化法》)是标准化工作应当遵循的基本法。1988年颁布的《标准化法》施行已近三十年,对建立和完善我国的标准化法律法规体系、提高产品质量、促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政府职能转变与社会治理方式的深刻变革,1988年《标准化法》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

(一)经济社会发展对标准化工作提出了新要求。1988年《标准化法》是在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条件下制定的,无论立法宗旨还是所确立的标准体系、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都带有计划经济色彩。例如,第一条指出,立法目的是“为了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再如,所确立的标准体系中,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均属于政府主导制定的标准,缺少市场自主制定的标准类型。近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标准要满足科技日新月异的发展需要,适应市场的快速变化,就需要通过修订《标准化法》,完善标准体系和标准化管理体制。

(二)标准化改革对标准化法制建设提出了新需求。党的十八大以来,各项事业进入全面深化改革阶段。2015年3月11日国务院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明确提出了建立高效权威的标准化统筹协调机制,整合精简强制性标准,优化完善推荐性标准,培育发展团体标准,放开搞活企业标准,提高标准国际化水平等改革措施。为确保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实现立法与改革决策相衔接,亟须修订《标准化法》,将改革的重大举措制度化、法律化。

(三)标准化实践经验为标准化法修改提供了良好基础。1988年《标准化法》实施近三十年,积累了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例如,在完善标准制修订工作闭环管理机制、加强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开展标准化试点示范建设、推进标准实施等方面形成了许多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和做法,这些内容需要总结纳入法律中,以更好地支撑和保障标准化工作的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