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标准化法》的主要内容

《标准化法》共六章,四十五条。

第一章:总则

本章具有统领和指导其他各章的作用。本章主要规定了《标准化法》的立法目的、标准的范围和分类、标准化工作的任务和保障、制定标准的基本要求、标准化工作管理体制、标准化协调机制、鼓励各方参与标准化工作、鼓励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表彰奖励等。

第二章:标准的制定

本章主要规定了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制定范围和制定程序,推荐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制定范围、制定主体和工作要求,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专家组,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公开,团体标准的制定及其规范、引导、监督,企业标准的制定,标准之间的关系,标准制定的基本原则,标准化军民融合,以及标准的编号等。

第三章:标准的实施

本章主要规定了强制性标准的法律效力,出口产品和服务的技术要求,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技术创新的标准化要求,标准实施的统计分析报告、实施信息反馈、评估、复审制度,标准之间重复交叉等的处理以及标准化试点示范与宣传等。

第四章:监督管理

本章主要规定了标准化监管职责,标准争议协调解决机制,标准编号、复审、备案的监督措施,举报投诉措施等。

第五章:法律责任

本章主要规定了生产、销售、进口产品或者提供服务不符合强制性标准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企业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其公开标准的技术要求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企业未依法公开其执行标准以及标准制定主体未依法制定标准、未依法对标准进行编号、备案、复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本章主要规定了军用标准的管理以及本法的实施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