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决胜WTO官司的理论及诉讼技巧研究
- 姜作利
- 3596字
- 2021-10-15 20:31:30
第二节 WTO的基本原则
世界贸易组织的协议内容冗长复杂,主要涉及了农业、纺织品和服装、金融、通讯、政府采购、产业标准和产品安全、食物食品卫生管制、知识产权等。但是一些基本原则贯穿在这些法律文本中,是多边贸易制度的基石。
一、非歧视原则
非歧视原则是世界贸易组织及其法律制度的一项首要的基本原则,主要规定在关贸总协定和世界贸易组织章程的序言中:为实现各项宗旨,各缔约方应取消歧视待遇。在世贸组织法律制度中,非歧视原则主要通过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予以体现。前者主要规定一国不应该在贸易伙伴间采取差别待遇,后者主要规定一国不应该在本国与外国的产品、服务或国民之间采取差别待遇。
二、最惠国待遇原则
作为WTO非歧视原则的具体体现之一,最惠国待遇原则(Most Favored Nation Treatment)主要规定:一个WTO成员给予任何国家的货物、服务以及服务的提供者、知识产权权利人的任何优惠待遇,必须立即无条件地给予WTO所有其他成员的货物、服务以及服务提供者和知识产权权利人。正如杰克逊教授所说,最惠国待遇的义务已经获得国际习惯法的地位。[5]
GATT1994第1条、GATS[6]第2条和TRIPS[7]第4条都对最惠国待遇进行了规定。GATT第1条规定,一缔约方对产自或运往任何其他国家或地区的产品所给予的优惠,应当立即无条件地给予产自或运往所有其他缔约方的同类产品。GATS第2条规定:“关于本协定涵盖的任何措施,每一成员对于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应立即和无条件地给予不低于其给予任何其他国家同类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TRIPS第4条规定:“在知识产权的保护方面,由一成员方授予任一其他成员方国民的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应立即无条件地给予所有其他成员方的国民。”最惠国待遇原则贯穿在三个协议中,涵盖了世界贸易组织的主要贸易领域。
最惠国待遇原则在适用过程中有三个特点:一是普遍性,即所有优惠应该给所有缔约方;二是无条件性,即不受或不被任何条件限制。三是只适用于同类产品,即如果不是同类产品则可区别对待。[8]
当然,最惠国待遇原则也存在一些例外。一是一些新的区域经济安排如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等实行比最惠国待遇还要优惠的政策。WTO成员方可参加此类区域经济一体化安排,对互相间的货物贸易或服务贸易取消所有限制,而区域外的WTO成员方则不能享受这些成果。例如亚太经合组织和东南亚国家联盟等自由贸易区(FTA)。但是由美国为主导的跨太平洋战略经济伙伴关系协定(TPP)突破了自由贸易区模式,力图建立货物、服务等在内的高标准综合性贸易区,从而建立区域型的WTO。由于美国、日本、韩国等加入谈判,贸易区很可能推动区域一体化,因此我国应该在警惕美国主导权的同时,在适当时候参与和推进TPP的谈判。二是对发展中国家实行的差别和特殊待遇。在关税方面,允许发达国家通过制定“普遍优惠制方案”对发展中国家出口的制成品和半制成品以及初级产品提供比最惠国关税优惠的关税优惠待遇。在印度诉欧共体案中,有关对发展中国家给予税收优惠的条件,上诉机构裁定欧共体条例的“反毒品安排”不符合授权条款的非歧视要求,也违反了GATT1994的最惠国待遇要求。发展中国家之间也可以互相给予关税优惠。在履行非关税措施的规则方面,发展中国家可享受差别和更为优惠的待遇。三是边境贸易。四是在知识产权领域,一成员方可对一些权利如表演者权利等,不适用最惠国待遇原则。
总之,最惠国待遇原则意味着对任一成员的任一个单方面的让步或承诺,都将变成对全体成员的普遍义务。因此,我国在做出任一市场开放等优惠的承诺时,必须从全面考虑到WTO全体成员,而不能仅仅考虑满足某一成员的某种特殊要求,否则就直接违反最惠国待遇原则,将受到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制裁。
三、国民待遇原则
国民待遇原则(National Treatment)是最惠国待遇原则的补充,而独立于最惠国待遇原则,通常指缔约一方保证缔约另一方的产品、知识产权或国民在本国境内享受不低于本国产品、知识产权或国民的待遇。国民待遇原则的目标是防止政府实行保护主义,保证各成员享受关税减让带来的利益,并保障进口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获得同等的竞争条件,主要体现在三个主要的贸易协议中,即GATT第3条、GATS第17条和TRIPS第3条。
而国民待遇原则在三个协议中的具体适用也有所不同。GATT中,国民待遇原则是普遍义务,仅适用于货物贸易,或者说仅适用于对进口商品的税收以及对进口商品的法规、规章等政府管理措施方面;GATS中,国民待遇属于各成员的具体承诺义务,即每一成员方应在其减让承诺表所列服务部门或分部门中,给其他成员方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不低于给予其本国相同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在TRIPS中,除了《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罗马公约》或《集成电路知识产权公约》之外,每个成员给其他成员方国民的待遇不应低于它给本国国民的待遇。需要注意的是,国民待遇仅适用于业已进入市场的产品、服务等,对进口产品征税并不违反国民待遇。欧美加诉中国汽车零部件进口措施案中,上诉机构裁定中国对汽车零部件征收的费用是一项普通关税,不是国内费用。[9]
当然国民待遇原则也存在一些例外:(1)国民待遇原则不适用于供政府公用、非为商业转售或用以生产工商业上销售的物品的有关政府采购管理法令、条例或规定。但这一原则在东京回合多边谈判制定的《政府采购协议》中已经被修改,并引进了国民待遇。(2)补贴例外。《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规定,从WTO协定生效之日起的5年内,允许发展中国家成员对国内产品进行补贴。(3)国民待遇不妨碍成员建立或者维持符合有关电影片的国内数量限制条例。(4)GATT第20条“一般例外”。为维护公共道德和保障人民或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成员方可对进口产品实施有别于本国产品的待遇。(5)《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中,《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罗马公约》以及《有关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中都各自有关于国民待遇例外的规定。
在实践中,我国普遍存在着“超国民待遇”和“次国民待遇”。如新办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实行“两免三减”,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以法规形式规定了鼓励、允许、限制、禁止外商在华投资的产业项目。作为WTO成员,我国应逐步推进国民待遇原则,淡化超国民待遇,循序渐进改善次国民待遇,通过利用国民待遇例外规定,在某些领域实行有限制的国民待遇,以确保我们国家的利益。
四、透明度原则
作为WTO的基本法律原则之一,透明度原则(Principle of Transparency)对WTO的生存发展和壮大起着重要作用,且在关贸总协定时代就得到公认。[10]在WTO法律框架内,透明度原则是指任何成员对本国制定和实施的与国际贸易有关的法律法规、司法判决、行政决定以及贸易政策都应当予以及时公布,以便其他缔约方政府及贸易商能够及时地了解和熟悉它们;另外,缔约方政府之间通过谈判达成的有关国际贸易的协议也必须予以公布,以避免因其他成员不了解这些协议的内容而导致不公平贸易行为,影响WTO各协议的有效实施。
WTO对透明度原则有相当广泛的规定,散见于各协议中。其中,GATT1994第10条是透明度原则的核心条款。另外,第6条关于征收反补贴税的报告制度,第13条关于数量限制的公告制度,第19条关于紧急措施的书面通知义务等。经过乌拉圭回合的谈判,其他协议也相继纳入了透明度原则,如GATS第3条、TRIPS第41条第3款等。另外,乌拉圭回合还设立了贸易政策评审机制(Trade Policy Review Mechanism),对国家贸易政策进行定期监督。总之,WTO主要通过以下几种方式保证透明度:(1)成员通过国内出版形式公布贸易法规;(2)WTO对缔约方需要通知的事项和程序作了严格规定,要求WTO成员定期或不定期向其通知相应贸易措施;(3)WTO成员向WTO相关协议制定的特定机构进行报告,如成员须向贸易政策审议机构报告;(4)成员需要设立相关政策咨询点,以供其他成员咨询;(5)WTO专门设立贸易政策评审机制定期对贸易大国进行政策审查,做出评审报告。
五、鼓励发展与经济改革原则
四分之三以上的WTO成员都是发展中国家或是经济转型国家。在乌拉圭回合谈判的七年半时间里,发展中国家比在早先任何回合中都更加活跃,也更具影响力。贸易对促进发展中国家经济增长和减少贫困有重要作用,但是如何从贸易自由化中受益,发展中国家还面临着特殊困难,需要时间上的灵活性以及特殊帮助。因此,世贸组织以多种方式致力于促进发展中国家发展。
在各项协议中,在相关的贸易领域,允许发展中成员方在非对等的基础上承担相应义务,总的来说表现在三个方面:协议作了特别规定;成立了贸易与发展委员会;秘书处提供技术援助。
协定对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作出的特别规定包括: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所作的贸易减让不应要求回报的协定;成员给予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差别待遇”;给发展中国家履行承诺予以更多的时间等。贸易与发展委员会的职责广泛,主要有:实施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规定,制定技术合作的准则,关注最不发达国家的地位等。技术援助主要包括建立必要的机构和培训官员。现行的多哈发展议程包括了对发展中国家在实施乌拉圭回合方面所面临困难的关注,比如最近发达国家开始允许从最不发达国家进口免税产品和无配额进口所有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