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1.宾馆连续多天讯问,送所发现伤情。

2011年5月26日,××县法院原院长何某辉被汉中市检察院反贪局传唤,并扣留在某宾馆进行讯问。2011年6月3日,汉中市检察院以何某辉涉嫌受贿立案,并将何某辉送至看守所,看守所对何某辉进行了入所体检,发现“何某辉手上有两处1.0×1.0cm大小伤疤,且有少量血液渗出”。其后,在看守所期间,何某辉多次反映牙齿疼痛,后被多次送医,医院检查发现多个牙齿断、裂。

2.关键证人寄书信,“十万”不诉到中法。

汉中市检察院反贪局侦查指向为:何某辉收受行贿人何某平10万元,收受伍某彬5.5万元。反贪局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对何某平进行了多次取证,何某平“承认”送给何某辉10万元。但何某平在2011年11月初从外地特快专递信件给反贪局办案人员,声明“如果按你们意思我签了字,现在新刑事诉讼法规定,证人不出庭的可以强制出庭,到时我说不出什么,如果说错了,对不上的话,第一你夹在中间,第二把我自己也害了,所以我非常为难,为了不让你为难,我写份真实的证明材料留给你”。附件“证明”内容为“我没有给何某辉10万元”。何某平同时把附件“证明”快递给了何某辉的家属。后反贪局出具证明称“无法找到何某平进一步询问”。

2012年1月29日,汉中市检察院仅向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何某辉收取伍某彬5.5万元,没有起诉涉及何某平的10万元。

3.法院审理进行中,侦查机关忙取证。

在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期内的2012年2月9日凌晨,反贪局又从外地将何某平带回检察院,连续做了两次询问笔录。在该两份笔录中,何某平表示因为是赌气、冲动写了假证明,说了假话,以前所说属实。

4.法院业已受理后,异地指控又补诉。

2012年3月26日,陕西省检察院又指定宝鸡市检察院审查起诉本案。2012年6月28日,宝鸡市检察院以何某辉收取伍某彬5.5万元、收取何某平10万元,构成受贿罪,起诉到宝鸡市中级法院。

5.法院通知证人来,证人书信又否控。

2012年9月13日,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何某辉当庭提出自己在侦查机关遭刑讯逼供,“手被烟头烫伤”“牙被打断、打裂”,以前有罪口供系非法取得。法庭当即休庭,要求检察院在一个月内核实相关情况。2012年11月份,法院对何某辉取保候审。

2014年5月和8月,法院两次开庭审理,辩方要求关键证人何某平出庭作证。庭前,法院通知何某平出庭作证,何某平答复称自己身体不好,不出庭了,给法院写一份书面证言。2014年8月25日何某平在给法庭的信中再次明确否认送钱,并说“我时常在想,我和他无多大利益关系,我为什么要给他送钱,我真不知道他为什么非要陷害我说我给他送了钱,搞得我现在无法在汉中生活,我心里一直憋着气,我怕见了他就会和他打起来”。

至今,法院尚未作出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