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违反保密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需要承担什么后果?

案例分析

赵某经过朋友介绍成为了某保健品公司的销售人员。正式入职时,赵某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了合同期限,工资薪金待遇等,同时还特别约定赵某要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尤其不能泄露公司的客户名单,包括客户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的习惯、意向、内容等客户信息,还有汇集众多客户的客户名册,以及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特定客户信息。赵某工作几年后,也积累了一定的客户群。后在利益的诱惑下,赵某将自己手中以及自己知道的客户资料以高价卖给另一保健品公司。赵某的行为导致公司客户源的流失,给公司造成了不小的损失。公司得知该情况后,要求赵某赔偿损失。那么劳动者违反保密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需要承担什么后果?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岗位上应当做好本职工作,尤其是在掌握着公司、企业商业秘密的岗位上的劳动者,更应该坚守岗位职责,履行好自己的义务,不能因为利益的诱惑就失去了原则,就如赵某一样将手里的商业秘密变为自己的私利。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和《劳动法》第一百零二条都规定,劳动者违反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赵某将公司的商业秘密私自出卖他人,并造成客户源流失的后果,给公司带来经济损失,某保健品公司可以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赵某赔偿公司的损失,具体数额根据实际损失情况由双方协商确定。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

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一百零二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深度解析

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知悉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人员,就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作出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按照约定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而该劳动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工作,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业务。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还应当对用人单位的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