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是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内在要求。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是法治政府的重要标准。法治政府首先要落在政府职能法定上,要结合中国当前实际和切实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的要求,从法律制度上明确政府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党的十八大要求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推动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转变。十八届二中全会对深化行政体制改革作了全面部署,对国务院机构职能转变提出了十个方面的要求。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加快转变政府职能,要求健全宏观调控体系、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优化政府组织结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把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作为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任务,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十八届五中全会再次强调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提高政府效能。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行政体制改革、政府职能转变方面的决策部署,《纲要》提出了未来几年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的主要目标和具体措施,要求“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社分开,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基本理顺,政府职能切实转变,宏观调控、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环境保护等职责依法全面履行”,为今后一段时期各级政府依法全面履行职能指明了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