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理解与适用

[土地权属的争议]

土地权属的争议既有可能是关于土地的所有权,也有可能是关于土地的使用权而发生的争议。在发生权属争议时,争议双方应当先行协商,将纠纷尽快以最低成本解决;若协商不成,再交由土地管理部门处理。

[不能作为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受理的案件]

土地侵权案件;行政区域边界争议案件;土地违法案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案件等等。

[当事人协商解决土地权属争议时应注意的问题]

当事人采取协商方式解决土地权属争议时,必须把握以下几点:(1)协商必须是当事人自愿进行,而不得强迫进行;(2)不得损害第三方(包括国家)的合法利益,否则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协议无效或部分无效;(3)要避免久拖不决,协商不成的,应及时申请人民政府处理。

▶条文参见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章;《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14条;《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行政复议法》第2、9条;《行政诉讼法》第2、45、46条

▶典型案例指引

1.马某某与某村村民委员会等合同纠纷上诉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9〕一中民终字第14703号)

案件适用要点:依照《土地管理法》第16条之规定,因土地使用权产生争议,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因此,涉案村委会要求确认《林地、林权协议书》无效的诉讼请求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在村委会要求确认《林地、林权协议书》无效的诉讼请求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的情况下,原告要求撤销《林地、林权协议书》同样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据此,本案纠纷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2.陈某某与吴某某、张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案(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苏08民终1215号)

案件适用要点:本案中,因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诉争土地的性质及权属不明,导致双方对诉争土地的使用权产生争议,且诉争土地已被淮阴区棉花庄镇政府作为承包田登记在被上诉人张某某名下,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因此,本案争议应先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协商,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政府处理,上诉人也可通过行政确权的方式来解决该争议,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