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最高额抵押

第五十九条 【最高额抵押的定义】

本法所称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

第六十条 【最高额抵押的适用范围】

借款合同可以附最高额抵押合同。

债权人与债务人就某项商品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交易而签订的合同,可以附最高额抵押合同。

配套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203、205、20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1、82条

第六十一条 【最高额抵押的主债权转让的禁止】

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

注解

《物权法》第204条修正了《担保法》第61条的规定,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主债权是可以转让的。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转让与否,应当按照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由债权人自己决定。最高额抵押担保的主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并不随之转让,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当事人可以约定在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最高额抵押权随部分债权的转让而转让。当事人的约定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形:(1)部分债权转让的,抵押权也部分转让,原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债权额随之相应减少。在这种情况下,转让的抵押权需要重新作抵押登记,原最高额抵押权需要作变更登记。(2)部分债权转让的,全部抵押权随之转让,未转让的部分债权成为无担保债权。相应的,《物权法》在第205、206条分别对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协议变更和债权确定作出了规定。

配套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204-206条

第六十二条 【最高额抵押的法律适用】

最高额抵押除适用本节规定外,适用本章其他规定。

配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3条


[1]江必新、何东宁:《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裁判规则理解与适用·担保卷》,中国法制出版社2014年版,第337页。

[2]江必新、何东宁:《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裁判规则理解与适用·担保卷》,中国法制出版社2014年版,第317页

[3]江必新、何东宁:《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裁判规则理解与适用·担保卷》,中国法制出版社2014年版,第42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