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阻碍军事行动罪

() 法律规定

第三百六十八条第二款 故意阻碍武装部队军事行动, 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罪名详解

阻碍军事行动罪, 是指故意阻碍武装部队军事行动, 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本罪是1997年刑法增设的罪名, 1979年刑法和单行刑法均没有规定此罪名。

阻碍军事行动罪的构成要件是:

1. 主体要件

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既可以是非军人, 也可以是军人; 可以是中国公民, 也可以是外国人、无国籍人。

2.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武装部队的军事行动。 “军事行动”, 是指为达到一定政治目的而有组织地使用武装力量的活动。武装部队的军事行动, 是为防备和抵抗武装侵略, 防备和粉碎颠覆政府、分裂国家的阴谋, 保卫国家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所进行的具体活动。在和平时期, 表现为实施兵力的部署和调动, 进行军事训练和演习, 执行戒严任务和处置突发性暴力事件等;在战争时期, 表现为进行反侵略战争, 参加战斗、战役。根据国防法的规定,公民应当为武装力量的军事训练、战备勤务、防卫作战等活动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阻碍武装部队军事行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违反了国防法规定的公民国防义务, 严重妨碍了国防和军队建设。犯罪对象是武装部队,包括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部队、预备役部队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3. 主观要件

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 即明知是武装部队的军事行动而进行阻碍, 对其产生的危害国防利益的后果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过失不构成本罪。

4. 客观要件

客观方面表现为阻碍武装部队军事行动, 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阻碍武装部队军事行动”, 是指采取设置交通障碍, 煽动群众围堵, 停止水、电、气等供应, 污染饮用水源等方法, 故意阻止和妨碍武装部队进行作战、戒严、演习、训练、修筑军事设施、部署兵力兵器、抢险救灾等履行职能的活动。“造成严重后果”, 是指因阻碍武装部队军事行动而贻误战机的; 导致作战部署作较大调整的; 致使战斗、战役或者其他重要军事行动遭受损失的; 影响部队完成重要任务的; 造成人员重伤死亡的; 严重毁损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用物资的; 造成其他严重经济损失的等。

() 实务疑难问题

1. 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

本罪属于结果犯, 以“故意”阻碍武装部队军事行动, 并“造成严重后果”作为犯罪构成要件。因此, 过失阻碍武装部队军事行动不构成犯罪; 虽然是故意阻碍武装部队军事行动, 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也不构成犯罪。从司法实践看, 阻碍武装部队军事行动, 往往由少数人煽动、蒙骗一些不明真相的人参与。对那些受蒙骗参与一般活动的人员, 也不能按犯罪处理。

2. 划清本罪与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的界限

两罪在犯罪主体、主观方面相同。其主要区别在于: (1) 犯罪对象不同。本罪的犯罪对象是武装部队, 后罪的犯罪对象是军人, 是武装部队中执行某一项任务的少数人。 (2) 侵犯的直接客体不同。本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武装部队的军事行动, 后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军人依法执行职务的活动。 (3) 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本罪的犯罪手段可以多种多样, 但采取什么手段并不是犯罪构成的要件, 后罪以采用暴力、威胁方法作为犯罪构成要件; 本罪以造成严重后果作为犯罪构成要件, 后罪则没有把行为造成的后果作为犯罪构成要件。

3. 正确认定以武装叛乱、暴乱方式阻碍军事行动的行为的性质

以武装叛乱、暴乱方式阻碍军事行动, 属于牵连犯, 应按照处理牵连犯的原则, 从一重罪处罚, 即以武装叛乱、暴乱罪定罪处罚。如果在阻碍军事行动过程中, 策动、勾引、收买武装部队人员进行叛乱, 则应分别以阻碍军事行动罪和武装叛乱罪定罪处刑, 并实行数罪并罚。

() 情节与量刑

依照《刑法》第368条第2款规定, 犯阻碍军事行动罪的, 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机关在适用《刑法》第368条第2款规定处罚时, 应当注意对共犯要区别情况, 给予不同的处罚。阻碍军事行动比较常见的是共同犯罪。依照刑法总则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 对组织、策划阻碍军事行动的首要分子, 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对在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人, 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