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编刑法罪名精释(第4卷)
- 周峰主编
- 6167字
- 2021-09-26 15:48:19
三、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用通信罪
(一) 法律规定
第三百六十九条 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破坏重要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 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1]
战时犯前两款罪的, 从重处罚。
(二) 罪名详解
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是指以贪利、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 故意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行为。
本罪是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 (以下简称《军职罪条例》 ) 第12条的规定, 吸收改为刑法的具体规定的。 1979年《刑法》第111条只有破坏通信设备罪的规定。由于军人和非军人都可以实施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的行为, 而且这种行为直接威胁国防安全, 因此, 将其规定在危害国防利益罪一章中。
本款经《刑法修正案 (五) 》第3条修订。 《刑法》原第369条为: “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破坏重要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战时从重处罚。”
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的构成要件是:
1. 主体要件
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既可以是军人, 也可以是非军人; 可以是中国公民, 也可以是外国人, 无国籍人。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危害军事通信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以下简称《解释》 ), 建设、施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施工管理人员, 明知是军事通信线路、设备而指使、强令、纵容他人予以损毁的, 或者不听管护人员劝阻, 指使、强令、纵容他人违章作业, 造成军事通信线路、设备损毁的, 以破坏军事通信罪定罪处罚。
2.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防建设秩序。
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设备和器材是重要的国防资产, 是部队战斗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国防建设的重要内容。我国国防法规定: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损害和侵占国防资产。”军事设施保护法也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所有组织和公民都有保护军事设施的义务。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危害军事设施。”故意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行为, 违反国防法律规定的公民国防义务, 损害部队战斗力, 削弱国防能力,危害国防安全。
本罪的犯罪对象: (1) 武器装备, 它是武装部队用于实施和保障作战行动的武器、武器系统和军事技术器材的统称。包括匕首、枪械、火炮、火箭、导弹、弹药、坦克、装甲车辆及其他军用车辆、作战飞机及其他军用飞机、战斗舰艇、登陆作战舰艇、勤务舰船、陆军船艇、鱼雷、水雷、生物武器、化学武器、核武器、通信指挥装备、侦察情报装备、测绘气象装备、电子对抗装备、工程装备、 “三防”装备、后勤装备等。武器装备的训练模拟器材,以武器装备论。 (2) 军事设施, 即国家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建筑、场地和设备。包括指挥机关、地面和地下指挥工程、作战工程, 军用机场、港口、码头, 营区、训练场、试验场, 军用洞库、仓库、医院, 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和测量、导航、助航标志, 军用公路、铁路专用线, 军用通信、输电线路, 军用输油、输水管道及国务院和中央军委规定的其他军事设施等。(3) 军事通信, 这是指武装部队为实施指挥和武器控制而运用各种通信手段进行的信息传递活动。通常的手段有无线电通信、有线电通信、光通信、运动通信、简易信号通信等。关于军事通信的具体范围、通信中断和严重障碍的标准, 参照中国人民解放军通信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
近年来, 各地在基本建设、工程施工中, 由于一些施工单位和个人违章作业, 致使军事通信线路被阻断、军事通信设施遭破坏的事件时有发生, 对国家安全和国防利益造成了严重危害。为依法惩治危害军事通信的犯罪活动,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事通信安全, 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刑法有关规定, 于2007年6月18日作出了《解释》 , 为更有效地打击这类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据。
3. 主观要件
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 即明知是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 但出于贪利图财、泄愤报复或者敌意, 仍然进行破坏, 对其危害国防建设的后果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
4. 客观要件
客观方面表现为对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实施了破坏的行为。这种破坏, 手段可能多种多样, 既包括对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设施和设备本身的破坏, 也包括对其功能的损坏, 使其不能正常发挥效能, 如故意实施损毁军事通信线路、设备, 破坏军事通信计算机信息系统, 干扰、侵占军事通信电磁频谱等行为。
(三) 实务疑难问题
1. 全面理解和掌握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犯罪对象的内涵和外延
本罪中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内涵和外延, 比人们通常所了解的更深刻、更广泛。武器装备包括武装部队用于实施和保障作战行动的武器、武器系统和军事技术器材; 军事设施包括国家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所有建筑、场地和设备; 军事通信包括武装部队为实施指挥和武器控制而运用各种通信手段所进行的信息传递活动。如果不能全面理解和掌握其具体内容,容易混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造成打击不力, 放纵罪犯。
2. 准确认定罪名
本罪是选择性罪名, 犯罪对象是三种, 行为人只要侵犯了其中的一种,即构成本罪。但在认定具体罪名时, 应根据犯罪对象来定。如果行为人只是破坏了武器装备, 就定破坏武器装备罪; 如果既破坏了军事设施, 又破坏了军事通信, 就定破坏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不实行并罚。
3. 正确认定本罪既遂的标准
本罪属于行为犯, 只要行为人对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实施了破坏行为, 就构成本罪, 而不要求其破坏行为必须导致发生严重后果。
4. 划清本罪与危害公共安全的一些犯罪的界限
本罪与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等犯罪的主体、主观方面和犯罪客观方面相同或近似, 其主要区别在于: (1) 侵犯的客体不同。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防建设秩序, 而后罪侵犯的客体分别是公共交通安全、公共通信安全等。 (2) 犯罪对象性质不同。本罪的犯罪对象是用于军事目的的,而后罪的犯罪对象是用于非军事目的的。根据《解释》第6条规定, 破坏、过失损坏军事通信, 并造成公用电信设施损毁, 危害公共安全, 同时构成《刑法》第124条和第369条规定的犯罪的, 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5. 划清本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界限
两罪在犯罪主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相同或者近似, 其主要区别在于:(1) 侵犯的客体不同。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防建设秩序, 后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 (2) 犯罪对象性质不同。本罪的犯罪对象是用于军事目的,而且全部是国家所有的; 而后罪的犯罪对象是用于非军事目的, 既有国家所有的, 也有集体所有的, 还有私人所有的。
6. 正确认定因盗窃而引起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行为的性质
当前, 因盗窃财物造成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被破坏的现象比较普遍, 这类犯罪属于牵连犯。在认定时, 首先要根据因盗窃所破坏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重要程度、犯罪情节、所盗物品的价值, 分别确定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与盗窃罪应当适用的法定刑, 然后按照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定罪处罚。根据《解释》, 盗窃军事通信线路、设备, 不构成盗窃罪, 但破坏军事通信的, 依照《刑法》第369条第1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同时构成《刑法》第124条、第264条和第369条第1款规定的犯罪的, 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7. 正确认定用放火、爆炸等危险方法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行为的性质
用放火、爆炸等危险方法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 属于牵连犯, 应按照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 以放火罪、爆炸罪定罪处罚。
8. 关于非法侵入、破坏军事通信计算机系统行为的定罪处罚问题
根据《解释》, 违反国家规定, 侵入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军事通信计算机信息系统, 尚未对军事通信造成破坏的, 依照《刑法》第285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对军事通信造成破坏, 同时构成《刑法》第285条、第286条、第369条第1款规定的犯罪的, 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9. 关于干扰无线电通信管理秩序行为的定罪处罚问题
根据《解释》, 违反国家规定, 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 或者擅自占用频率, 经责令停止使用后拒不停止使用, 干扰无线电通信正常进行, 构成犯罪的, 依照《刑法》第288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造成军事通信中断或者严重障碍, 同时构成《刑法》第288条、第369条第1款规定的犯罪的, 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四) 情节与量刑
《刑法》第369条第1款规定, 犯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的,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破坏重要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 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依照本条第3款规定, 战时犯本罪的, 从重处罚。
司法机关在适用《刑法》第369条第1款、第3款规定处罚时, 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 把握好量刑的主要依据
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设施和设备价值相差悬殊。量刑时, 主要而且首先应考虑犯罪行为对国防利益危害的大小, 然后结合犯罪动机、手段和给国家财产造成的经济损失, 正确适用刑罚。如有些军事通信设备本身价值虽不大, 但受到破坏后, 致使军事通信中断, 危害极大, 就应严惩。
2. 分清哪些是重要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
重要武器装备, 是指部队的主要武器装备和其他在作战中有重要作用的武器装备, 包括各种导弹、飞机、作战舰艇、登陆舰、 1000 吨以上辅助船、坦克、装甲车辆、 85毫米以上口径的地面火炮、岸炮、高炮、雷达、声呐、指挥仪、 15瓦以上电台、电子对抗装备、舟桥、 60千瓦以上的工程机械、汽车、陆军船艇等。重要军事设施, 是指指挥中心、大型作战工程, 各类通信、导航、观测枢纽, 机场、港口、码头, 大型仓库、重要管线、道路, 以及其他对作战具有重要作用的军事设施。军事禁区的军事设施均视为重要军事设施。重要军事通信, 是指军事首脑机关及重要指挥中心的通信, 部队作战中的通信, 等级战备通信, 飞行航行训练、抢险救灾、军事演习或者处置突发性事件中的通信, 以及执行试飞、试航、武器装备科研试验或者远洋航行等重要军事任务中的通信。根据《刑法》第369条的规定, 破坏重要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 量刑时, 除情节特别严重外, 应在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
3. 正确把握犯罪情节
本条规定了三个量刑幅度, 法定最低刑为管制, 法定最高刑为死刑, 应当区别案件的不同情节, 恰当量刑。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情节特别严重,是指致使大批或者重要武器装备报废的; 造成大批或者重要军事设施丧失使用效能的; 战时破坏重要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的; 因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致使战斗、战役或者其他重要军事行动遭受重大损失的; 造成伤亡多人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等。破坏军事通信情节特别严重, 根据《解释》, 是指造成重要军事通信中断或者严重障碍, 严重影响部队完成作战任务或者致使部队在作战中遭受损失的; 造成部队执行抢险救灾、军事演习或者处置突发性事件等任务的通信中断或者严重障碍, 并因此贻误部队行动, 致使死亡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破坏重要军事通信3次以上的; 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4. 严格执行战时从严原则
战时犯本罪的, 首先要考虑在法定刑幅度内从重判处。
(五) 法律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危害军事通信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 〔2007〕 13号 自2007年6月29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治危害军事通信的犯罪活动, 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事通信安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 现就审理这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故意实施损毁军事通信线路、设备, 破坏军事通信计算机信息系统, 干扰、侵占军事通信电磁频谱等行为的, 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以破坏军事通信罪定罪,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破坏重要军事通信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条 实施破坏军事通信行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属于刑法第三百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以破坏军事通信罪定罪,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 造成重要军事通信中断或者严重障碍, 严重影响部队完成作战任务或者致使部队在作战中遭受损失的;
(二) 造成部队执行抢险救灾、军事演习或者处置突发性事件等任务的通信中断或者严重障碍, 并因此贻误部队行动, 致使死亡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三) 破坏重要军事通信三次以上的;
(四) 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 过失损坏军事通信, 造成重要军事通信中断或者严重障碍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 以过失损坏军事通信罪定罪,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四条 过失损坏军事通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属于刑法第三百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造成特别严重后果”, 以过失损坏军事通信罪定罪,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 造成重要军事通信中断或者严重障碍, 严重影响部队完成作战任务或者致使部队在作战中遭受损失的;
(二) 造成部队执行抢险救灾、军事演习或者处置突发性事件等任务的通信中断或者严重障碍, 并因此贻误部队行动, 致使死亡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三) 其他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五条 建设、施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施工管理人员, 明知是军事通信线路、设备而指使、强令、纵容他人予以损毁的, 或者不听管护人员劝阻, 指使、强令、纵容他人违章作业, 造成军事通信线路、设备损毁的,以破坏军事通信罪定罪处罚。
建设、施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施工管理人员, 忽视军事通信线路、设备保护标志, 指使、纵容他人违章作业, 致使军事通信线路、设备损毁, 构成犯罪的, 以过失损坏军事通信罪定罪处罚。
第六条 破坏、过失损坏军事通信, 并造成公用电信设施损毁, 危害公共安全, 同时构成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和第三百六十九条规定的犯罪的, 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盗窃军事通信线路、设备, 不构成盗窃罪, 但破坏军事通信的, 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同时构成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和第三百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犯罪的, 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违反国家规定, 侵入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军事通信计算机信息系统, 尚未对军事通信造成破坏的, 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对军事通信造成破坏, 同时构成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犯罪的, 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违反国家规定, 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 或者擅自占用频率, 经责令停止使用后拒不停止使用, 干扰无线电通讯正常进行, 构成犯罪的, 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造成军事通信中断或者严重障碍,同时构成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三百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犯罪的, 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七条 本解释所称“重要军事通信”, 是指军事首脑机关及重要指挥中心的通信, 部队作战中的通信, 等级战备通信, 飞行航行训练、抢险救灾、军事演习或者处置突发性事件中的通信, 以及执行试飞试航、武器装备科研试验或者远洋航行等重要军事任务中的通信。
本解释所称军事通信的具体范围、通信中断和严重障碍的标准, 参照中国人民解放军通信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