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编刑法罪名精释(第4卷)
- 周峰主编
- 2028字
- 2021-09-26 15:48:20
八、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
(一) 法律规定
第三百七十一条 聚众冲击军事禁区, 严重扰乱军事禁区秩序的, 对首要分子,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其他积极参加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 情节严重, 致使军事管理区工作无法进行, 造成严重损失的, 对首要分子,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其他积极参加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二) 罪名详解
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 是指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 情节严重,致使军事管理区工作无法进行, 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
本罪是1997年刑法增设的罪名, 是从《军事设施保护法》第33条的规定吸收改为刑法的具体规定的。 1979年《刑法》第158条只有扰乱社会秩序罪的规定。
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的构成要件是:
1. 主体要件
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可以是非军人, 也可以是军人。但必须是犯罪活动的首要分子或其他积极参加者。
2.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军事管理区秩序。
“军事管理区”, 是指国家根据军事设施的特点、作用、安全保密需要和使用效能的要求, 在依法划定的陆域、水域的一定范围内, 采取比较严格保护措施的区域。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的行为, 违反国防法和军事设施保护法规定的公民国防义务, 直接危害军事设施的安全和使用效能, 威胁军事秘密的安全, 危害国防利益。犯罪对象是军事管理区, 包括管理区内的军事设施、各种建筑和山、水、林木等。
3. 主观要件
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 即行为人明知是军事管理区, 仍然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 对其所造成的危害国防利益的后果持希望或者放任态度。过失不构成本罪。
4. 客观要件
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 情节严重, 致使军事管理区工作无法进行, 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
按照法律规定, 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的行为, 除需具备以上构成要件外, 还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 才构成犯罪。司法实践中,“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 情节严重”, 一般是指战时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的;长时间或者多次实施扰乱行为的; 使用暴力或者采取其他恶劣手段的; 纠集人数多、规模较大的; 造成人员轻伤以上或者较大经济损失的等情形。 “造成严重损失”, 主要是指导致军事秘密泄露的; 致人重伤或死亡的; 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等情形。
(三) 实务疑难问题
1. 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
本罪以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情节严重”, “致使军事管理区工作无法进行”, “造成严重损失”作为犯罪构成要件。认定时, 这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缺一不可。否则, 不构成犯罪。
2. 划清本罪与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的界限
两罪在犯罪主体、主观方面相同, 其主要区别: (1) 侵犯的直接客体不同。本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军事管理区秩序, 后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军事禁区秩序。 (2) 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本罪表现为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情节严重, 致使军事管理区工作无法进行, 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 而后罪表现为聚众冲击军事禁区, 严重扰乱军事禁区秩序的行为。 (3) 侵犯的对象不同。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军事管理区, 后罪侵犯的对象是军事禁区。
3. 划清本罪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界限
两罪在犯罪主体、主观主面、客观方面相同或者近似, 其主要区别在于:(1) 侵犯的客体不同。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军事管理区秩序, 后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秩序。 (2) 犯罪对象不同。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军事管理区, 后罪的犯罪对象是非军事管理区。
4. 划清本罪与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的界限
两罪在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主观方面相似, 其主要区别: (1) 侵犯的客体不同。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军事管理区秩序, 后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秩序。 (2) 犯罪对象不同。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军事管理区, 后罪的犯罪对象是除军事机关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工作区。
5. 正确认定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中阻碍军人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的性质
这种行为属于牵连犯, 应按照处理牵连犯的原则, 从一重罪处罚, 不实行数罪并罚。
(四) 情节与量刑
依照《刑法》第371条第2 款规定, 犯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的,对首要分子, 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其他积极参加的,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司法机关在适用《刑法》第371 条第2 款规定处罚时, 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 本罪只追究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的刑事责任, 而不追究一般参与者的刑事责任。 “首要分子”, 是指在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犯罪活动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积极参加的”,是指主动参加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犯罪活动的, 在实施犯罪中起了重要作用或者有其他犯罪行为的等。
2. 正确适用数罪并罚原则。本罪行为人在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时,如果趁机盗窃公私财物、杀人、抢劫、重伤他人的, 应分别定罪, 实行数罪并罚。对于行为人出于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的故意, 实施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行为时, 其手段或者结果触犯其他罪名, 属牵连犯, 应从一重罪定罪处罚。
3. 适当适用附加刑。对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的首要分子, 在判处主刑的同时, 一般也应附加剥夺政治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