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编刑法罪名精释(第4卷)
- 周峰主编
- 1224字
- 2021-09-26 15:48:22
十八、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
(一) 法律规定
第三百七十六条第二款 公民战时拒绝、逃避服役, 情节严重的, 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 罪名详解
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 是指公民战时拒绝、逃避服兵役, 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是1997年刑法增设的罪名, 是从国防法和兵役法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有依法服兵役义务的规定, 吸收改为刑法的具体规定的。 1979年刑法和单行刑法均没有规定此罪名。
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的构成要件是:
1. 主体要件
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主要是除预备役人员外的符合兵役法规定的战时服役条件的男性公民。
2.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战时兵役管理秩序。
依法服兵役, 是我国宪法、国防法和兵役法规定的公民应尽的光荣义务。战时服兵役, 更是保家卫国的需要, 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职责。战时拒绝、逃避服兵役情节严重的行为, 违反宪法、国防法、兵役法规定的公民国防义务,影响部队兵员的补充, 危害国防利益。
3. 主观要件
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 目的是逃避兵役义务。过失不构成本罪。
4. 客观要件
客观方面表现为战时拒绝、逃避服役情节严重的行为。 “拒绝、逃避服役”, 是指拒不履行兵役义务或者以谎报年龄、自伤、自残身体、假装伤病、外出不归、藏匿、找人顶替等方法逃避服役。
按照法律规定, 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的行为除需具备以上构成要件外,还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 才构成犯罪。 “情节严重”, 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指以暴力、威胁、欺骗等手段或者采取自伤、自残等方式拒绝、逃避服役的; 无正当理由经教育后仍然拒绝、逃避服役的; 联络、煽动他人共同拒绝、逃避服役的; 因拒绝、逃避服役影响部队完成重要任务等情形。(三) 实务疑难问题
1. 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
如果行为人是平时拒绝、逃避服役, 或者是战时拒绝、逃避服役, 尚未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 均不构成犯罪。如果行为人经教育不改, 应由基层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
2. 准确认定罪名
本罪是选择性罪名, 犯罪的行为方式有两种, 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其中一种行为方式, 即构成本罪。但在确定具体罪名时, 还应根据实施犯罪的具体行为方式来定。如果行为人战时拒绝履行兵役义务, 就定战时拒绝服役罪;如果行为人战时既拒绝又逃避履行兵役义务, 就定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但不实行数罪并罚。
3. 划清本罪与战时拒绝、逃避征召罪的界限
两罪在犯罪客体、客观方面、主观方面、犯罪时间相同或者近似, 其主要区别在于犯罪主体不同。本罪的犯罪主体是除预备役人员外的符合战时服役条件的男性公民。后罪的犯罪主体是预备役人员。
4. 正确认定以暴力、行贿等手段拒绝、逃避服役的行为的性质
行为人战时拒绝、逃避服役, 往往采用暴力或者行贿等手段, 有可能触犯妨害公务、故意伤害、行贿等罪名, 这属于牵连犯, 应按照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定罪处罚。
(四) 情节与量刑
依照《刑法》第376条第2款规定, 犯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的, 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机关在适用《刑法》第376条第2款规定处罚时, 应根据犯罪手段、时间和危害后果、认罪态度等情节, 全面考虑, 处以适当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