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我国基本养老保险调节收入再分配的传导机制

2.2.1 以财政转移支付形式对收入再分配的调节效应

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主要通过财政对社会统筹基金(简称“补入口”)和待遇直接补贴(简称“补出口”)的转移支付体系实现收入的再分配效应。政府利用财政转移支付体系将财政资金进行无偿的、单方面的转移,一是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补助的形式将财政资金注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扩大基金规模;二是对待遇领取者,尤其是特殊群体以财政直接补贴(以提高待遇形式发放现金)形式把财政资金转移给保障范围内的社会群体,实现收入的再分配(见图2.4),缩小不同区域和不同群体之间的收入差距,发挥财政的社会“安全阀”和“减震器”的功能,同时也实现基本养老保险的“安全网”作用。

图2.4 财政转移支付与收入再分配

2.2.1.1 养老保险基金补贴

中央和地方财政根据养老保险基金的实际运行情况,每年将一定额度的财政资金以财政拨款形式转移支付到各省份的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中,扩大其运营规模,提高其支付养老金能力,这种转移支付或补贴类似于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即类似于入口补贴。它主要体现了对参保人群的普惠效应,既给参保者带来未来收入增加的实惠,也为全体参保人提供了一种稳定的安全预期,鼓励全体国民积极参保。这种补贴形式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基金支出规模,可以提高全体待遇领取者的养老水平,其收入再分配效应分为两大方面。一方面,我国各地发展不平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有的省份结余,有的省份则亏损,对亏损的地区国家就要进行财政补贴,当中央财政对亏损省份进行补贴,就形成了以全体国民纳税形成的公共财政资金在不同省份间的收入再分配,缩小省份间养老保险待遇水平差距;另一方面,财政的补贴还会在制度内外不同人群间、不同地域间发生再分配,养老保险基金补贴有利于参保者整体待遇水平的提高,缩小制度范围内参保人与制度范围外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的收入差距,改善制度内外人群的收入分配效应。

2.2.1.2 待遇直接补贴

待遇直接补贴是财政对某些行业或特殊人群直接发放现金或实物,类似于出口补贴。这种补贴形式是对符合条件人员的即时补贴,提高了受保障人群的收入水平,缩小群体间收入差距的功能较明显,具有较强的收入再分配效应。比如,在综合考虑职工平均工资的增长、物价上涨、养老保险基金和财政承受能力以及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等因素的基础上,为保障企业退休人员生活,2005—2014年,国家已连续10年每年以10%的增幅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并对企业退休高工、高龄人员等群体适当再提高调整水平,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也给予政策补贴倾斜。这种补贴形式是在按照退休养老金计发办法之外直接给予企业退休人员的转移支付,直接提高了企业退休人员的生活水平,缩小了与机关事业单位等其他群体的收入与养老待遇差距,“提收缩差”的效果相对较为明显,收入再分配效应也较强。

从以上分析来看,入口补贴收入再分配效应相对较弱,而出口补贴的收入再分配效应较强,但“入口+出口”双向补贴的收入再分配效应要大于单纯入口补贴或出口补贴收入再分配效应。

2.2.2 以待遇计发机制形式对收入再分配的调节效应

通过待遇计发机制的形式调节收入再分配是基本养老保险调节收入再分配的主要途径之一。待遇计发机制包括待遇确定模式、待遇调节机制、替代率的设计、待遇资格的审查等。本节仅对待遇计发机制中较为重要的待遇确定模式和待遇调节机制的收入再分配效应进行分析,如图2.5所示。

图2.5 待遇计发机制与收入再分配效应

2.2.2.1 待遇确定模式

从养老金发放的模式看,待遇确定一般分为缴费确定型和待遇确定性。缴费确定型是指享受养老保险的待遇水平与年轻时期的缴费水平具有密切的相关性,养老金水平的高低取决于缴费水平的高低。一般而言,缴费水平越高,待遇水平越高。待遇确定型是按照固定数额或基于一定的比例发放养老金,与个人缴费水平没有多大关联。

通常而言,缴费确定型根据个人缴费水平领取相应的养老金,缴费时间越长、缴费水平越高,即贡献越大领取的养老金待遇就越高;相反,缴费时间越短、缴费水平越低,即贡献越小领取的养老金待遇就越低。此种模式使收入在个人间的转移效应较差,即收入再分配效应相对较差。而待遇确定型与个人缴费贡献无关,都是按固定数额或一定比例领取养老金,那么实行这种模式就可能发生从缴费贡献大的参保人向缴费贡献小的参保人发生收入转移,产生累进的收入再分配效应。两者相比,待遇确定型的收入再分配效应要大于缴费确定的收入再分配效应。

我国目前规定,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此规定确定的养老金待遇模式是待遇确定型和缴费确定型两种模式的结合。“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类似于待遇确定型,统筹基金不论个人缴费时间长短、费用高低,领取的养老金都是与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的平均工资相关联,收入分配调节效果相对较好,易从收入较高的人向收入较低的人转移;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又类似于缴费确定型,个人工资水平越高,所在用人单位的工资总额越高,按照工资总额核定基数的缴费额越高,那么达到规定条件时领取的养老金的水平越高,根据个人的工资水平计算养老金方式的收入再分配调节效果相对较差,领取的养老金水平与个人年轻退休前对养老基金的贡献大小直接相关。我国将两者相结合来计发基础养老金待遇一方面弱化了待遇确定型较为明显的收入再分配效应,另一方面也强化了缴费确定型不明显的收入再分配效应,起到了中和的作用,既相对提高了缴费时间短、缴费水平低参保者的养老金水平,又不至于将缴费时间长、缴费水平高的参保者的养老金水平降低得太多,兼顾了不同缴费者的利益。此外,“缴费每满1年发给1%”则是缴费确定型的具体体现,与个人缴费贡献连接起来弱化了社会统筹基金的收入再分配效应,收入水平高的参保者向收入水平低的参保者的收入转移将会变小。但这种“多缴多得、长缴多得”待遇计发方式又能够提高参保者的积极性,有利于扩大覆盖面。

2.2.2.2 待遇调节机制

待遇调节机制一般分为年限比例条件和固定数额调节。年限比例调节是指根据缴费年限确定养老金调节的比例,缴费时间越长,调节(增发)比例越高。固定数额调节是指每年按照固定的金额或固定金额的一定(固定)比例进行调节养老金水平。

我国基本养老保险目前规定“缴费每满1年发给1%”既是缴费确定型的表现,也是年限比例调节,根据缴费年限长短给予增发一定比例。这种调节方式在制度内的收入再分配效应相对较弱,缴费贡献大的参保者得到的养老金多,缴费贡献小的参保者得到的养老金少。由于低收入水平的参保者本身的缴费水平相对较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能够借助社会统筹基金的互助共济作用保障老年生活,但这种“长缴多得、多缴多得”的调节方式也很可能造成社会统筹账户收入分配的“逆向调节”,即从缴费水平低的参保人向缴费水平高的参保人发生收入转移,产生养老保险的累退的收入再分配效应。

我国2005—2014年连续10年分别以10%的比例为企业退休人员提高养老金水平,此种调节方式即为固定数额调节,这种财政转移支付式的收入分配调节效果相对较好,可以直接提高企业退休人员的生活水平,缩小其与其他群体的收入差距,改善了此类群体的收入再分配效应,即固定数额调节的收入再分配效应相对较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