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城市的分类

城市可以采用不同的标准进行划分。常见的划分方法有行政等级、人口规模、城市功能三种。

1.按行政等级划分

我国的城市主要被划分为直辖市、地级市、县级市三种类型。直辖市由中央政府直接管辖,是与省、自治区同级的地方行政建制,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中国现有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四个直辖市。地级市是指位于省和县之间的、与自治州平行的建置于城市地区的地方行政建制。它隶属省和自治区领导,可以辖县或代管县级市。其中,省会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享有相对特殊的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它们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在管理上享有较大的自主权。“较大的市”共有四批十八个:唐山、大同、包头、大连、鞍山、抚顺、吉林、齐齐哈尔、无锡、淮南、青岛、洛阳(1984年批准);宁波(1988年批准);淄博、邯郸、本溪(1992年批准);徐州、苏州(1993年批准)。1994年2月,国务院确定广州市、武汉市、哈尔滨市、沈阳市、成都市、南京市、西安市、长春市、济南市、杭州市、重庆市(已于1997年3月改为直辖市)、大连市、青岛市、深圳市、厦门市、宁波市为副省级市。目前,全国15个副省级市在隶属关系上由所在省的省政府领导,实际上仍为省辖市。其中深圳、大连、青岛、宁波、厦门同时为计划单列市,其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直接纳入全国计划综合平衡。县级市是指行政地位相当于县一级的设置在城镇的地方行政建制。它们一般由省和自治州领导或由省及自治区的派出机构——地区和盟代管。此外,还有一些特殊行政地位的市,如香港、澳门为特别行政区等。

2.按人口规模进行分类

按人口规模的划分要注意时间,不同时间段的国家规定不同。1989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规定,大城市是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50万人以上的城市,中等城市是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20万人以上、不满50万人的城市,小城市是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不满20万人的城市,这部规划法已于2008年1月1日废止。2014年11月20日,国务院发布《关于调整城市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国发〔2014〕51号),指出我国城镇化取得了巨大成就,城市数量和规模都有了明显增长,原有的城市规模划分标准已难以适应城镇化发展等新形势要求,为更好地实施人口和城市分类管理,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城区常住人口为统计口径,将城市划分为五类七档(表1.2-1),其中城区是指在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区、市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所辖区域和其他区域。常住人口包括:居住在本乡镇街道,且户口在本乡镇街道或户口待定的人;居住在本乡镇街道,且离开户口登记地所在的乡镇街道半年以上的人;户口在本乡镇街道,且外出不满半年或在境外工作学习的人。

表1.2-1 国发〔2014〕51号规定的城市规模

3.按城市的主导功能分类

城市有集聚人口、人才、资金、物资、文化的特性,在一定区域范围内发挥中心作用。根据城市的主导功能,可以划分为政治中心、经济中心、交通中心、文化中心、信息中心、旅游中心、宗教中心等。如北京为中国的政治中心、文化中心,上海为经济中心,秦皇岛为航运中心,郑州为交通中心等。比利时的布鲁塞尔,驻有欧洲经济共同体、欧洲煤钢联盟、北大西洋公约组织总部和数百个国际机构,有“欧洲首都”之称,为政治中心。美国夏威夷的火奴鲁鲁,旅游业为支柱产业,犹如太平洋上的璀璨明珠享誉世界,为旅游中心。梵蒂冈和耶路撒冷是世界著名的宗教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