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WSMC模式扩展:合同水污染治理

2015年4月,针对我国严峻的水资源、水环境形势,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对我国水污染防治工作做出了全面部署,明确了今后一个时期内我国水污染防治工作的总体思路、主要任务和具体措施,必将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方式的转变和生态文明建设产生深远影响。

应该说,经过多年努力,我国水污染防治取得很大成效,但还存在许多突出问题。数据表明,从20世纪70年代到2009年的近40年间,城市湖泊富营养化面积扩大了近60倍。2014年对全国121个主要湖泊共2.9万km2水面进行水质评价,还有67.8%的湖泊受到严重污染。主要江河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不到50%,监测评价的33%河道长度、55%湖泊面积、61%平原区浅层地下水的水质劣于Ⅲ类。地下水污染十分严重,水质较差和极差的地下水占到57.3%。全国范围内面积大于10km2的湖泊共696个,目前有200多个萎缩。我们面临的水环境形势不容乐观。

水污染具有明显的负外部性,为社会提供良好的水环境历来是政府的责任。国家非常重视对水污染、水环境的治理,下大气力健全完善了水功能区划、水源地保护、入河排污口管理、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和三条红线等水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各级政府也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并采取了强制性管制手段,加大了水环境监督检查的“外部约束”。但是,在引入社会资本,运用市场机制这只“无形的手”,加强水污染治理方面却没有取得重大突破。运用WSMC,引入社会资本,加快水污染防治,对于有效应对水环境的严峻形势、促进生态系统良性循环具有重要意义。

所谓的合同水污染治理是WSMC在环境治理上的应用扩展。通常指由WSCO与政府(企业)通过订立管理合同的方式,为特定的水污染(含水环境,下同)治理项目募集社会资本、集成运用先进实用的水污染治理技术、工艺和产品,对特定的项目进行水污染治理和水环境修复,建立长效运行维护机制,分享治理成果,收回投资及收益的新型市场化治理机制。合同水污染治理是WSMC应用于治水领域的服务模式和投资模式。是以提供水污染治理服务为核心,采用先行投资治理、治理成果确认、分享治理成果或由政府(排污企业)按合同约定支付全部治理成本(含利润)的一种服务模式。

合同水污染治理也是以未来的水环境效益(对政府来讲,是未来的财政预算)对现在的水污染进行治理,以提前获得良好的水生态环境,实现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多赢的一种新型的治理方式。合同水污染治理基本流程见图3-5。

根据用户的不同,合同水污染治理主要有两种类型:一是WSCO与污染企业的C-C模式,即由WSCO与污染企业签订合同,通过募集资本、集聚技术、治理水污染,分享治理成果(节省下来的减排费),收回投资收益(见图3-6);二是WSCO与政府的C-G模式,即由政府与WSCO签订合同,由WSCO通过募集资本、集聚技术、治理水污染,确认治理成果,收回投资收益。C-G模式本质上是政府购买WSCO提供的水污染治理服务,既属于目前国内极其流行的PPP模式,也是常说的环境第三方治理、合同环境服务的一种特殊模式。(见图3-7)

图3-5 合同水污染治理基本流程图

图3-6 WSMC的C-C模式示意图

图3-7 WSMC的C-G模式示意图

根据偿还投资的依据和支付方式的不同,在C-C模式中又可分为治理效果分享型和治理效果保证型。在治理效果分享型模式下,环境服务商先期投入进行水污染治理,在达到治理效果后,排污企业将节省的排污费优先支付给环境服务商用于偿还先期投入,然后按事先约定的比例和排污企业分享节省下来的排污费。这种模式既可用于有大量污水排放需求的高污染行业,如大型纺织、印染、制革企业的污水治理,也可应用于这类企业因污水排放已经造成严重的水体污染需要治理恢复的情况。在治理效果保证型模式下,更多的是应用于对已造成污染的水体进行治理和恢复。

在C-G模式中,由于合同的一方是政府,其治理费用主要的来源是财政预算,每年可支配的用于水污染管理的经费基本是固定的,对水污染的治理任务也是年初计划确定了的,按照财政绩效管理的基本要求,这部分财政预算必须保证相应的水污染治理任务能够完成。所以通常采用的是治理效果保证型。

WSMC的C-G模式与环境服务协议C-G模式最大的不同是前者是一次性投入治理,按合同约定分5~7年收回投入和收益。前期投入的是治水服务商募集的社会资本,可以依靠更多社会力量提前治理好水污染,而后者通常是根据政府预算分期治理,即先有预算再有治理,有多少财力治理多少水污染。显然,两种不同的模式给地方政府提供的激励是不一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