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力资源管理(第五版)
- 姚裕群 杨俊青主编
- 2673字
- 2021-10-28 15:17:21
第二节 人力资源社会养护
人力资源的社会养护,主要包括社会制度养护、法律保护和社会环境养护。(注:参见沈荣华主编:《第一资源论》,282页,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3。)
社会制度对人力资源的保护是人力资源社会性保护的基础和核心。制度体现在政府方面,即政府要对人力资源的社会保护措施承担责任,负责制定政策范围内的具体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人力资源的各项保护措施通常以法规、政策等制度形式表现出来。法律作为具有强制性和稳定性的制度形式,可以为人的社会养护创造良好的环境,使社会养护得以推行。我国目前为人力资源提供的基本保险制度主要有医疗保险制度、失业保险制度、养老保险制度、生育保险制度及工伤保险制度五种。
一、医疗保险制度
医疗保险是指个人生病或非因工负伤时,由国家和社会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与医疗服务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医疗保险的根本功能是使受到疾病侵害的人力资源的工作能力得到恢复。医疗保险通常是由国家建立基金制度,强制实施,我国的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通常各省市的具体政策及报销方式等有所区别。医疗保险能够将集中在个体身上的由疾病风险所致的经济损失分摊给所有参加保险的社会成员,并将集中起来的医疗保险资金用于补偿由疾病风险所带来的经济损失。
我国现行的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了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职工,并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同样,大部分农民目前也能享受新农合医疗保障,医疗水平较之以前已有了大幅提高。
我国用人单位所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另一部分划入职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的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但通常只能用于支付本人的医疗费。在这种体制下,统筹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大额和住院医疗费用,个人账户主要支付小额和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时,由各地根据当地情况和基金的承受能力,确定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因此个人也要负担一定的比例。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账户支付,不足部分由个人自付。超过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主要通过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等途径解决。
以北京为例,在职职工每年医疗保险门诊费用的起付线为1800元,即当年门诊费用不足1800元的医药费用以及全部自费医药费用完全由职工个人负担;超出1800元以上的医药费则由医保中心给予一定比例的报销,超出报销比例的部分仍由个人负担;住院费用有单独的起付线及报销标准。
二、失业保险制度
(一)失业保险的作用
所谓失业保险制度,是国家和社会为保证劳动者在等待重新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而给予的一种物质帮助制度。实行这种保险,可以较好地维持人力资源的工作能力,在社会有需求时能够马上就业和投入使用,也为在岗位工作的人力资源提供了一种心理上的保障。
对暂时无法就业的社会成员提供经济帮助是各国政府的责任,也是全社会的责任。建立失业保险基金,使人力资源在职业中断期间从国家和社会得到必要的经济帮助,有利于很好地维持其工作能力,进而通过转业培训、生产自救、职业介绍等途径为其重新实现就业创造条件。
我国现行的失业保险制度,覆盖了城镇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包括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城镇其他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二)失业保险管理
1.失业保险金的筹集
在费用筹集方面,实行国家、用人单位、职工本人三方负担即三方均出资的筹集原则。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在失业保险基金入不敷出时,政府财政给予一定的补贴。
2.失业保险金的支出项目
失业保险金的主要支出项目有:(1)失业保险金;(2)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3)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4)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
3.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规定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一般高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时间长短不同,享受失业保险的上限分别为12个月、18个月和24个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第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第二,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第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三、养老保险制度
养老保险,亦称“老年保险”,是指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能够依法获得经济收入、物质帮助和生活服务的社会保险制度。养老保险是对人力资源过去劳动的承认,同时表现了对人力资源的人文关怀,是对人力资源到达退休年龄后给予的生活保障。
养老保险可分为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国际社会通常称之为养老保险的第一支柱、第二支柱和第三支柱。基本养老保险是由国家立法强制实行的政府行为,全体劳动者都必须参加。补充养老保险是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指导下,在企业和员工已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前提下,由企业与员工视经营状况,通过民主协商,自主确定是否参保和确定保险水平,自行选择经办机构。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完全是一种个人行为,公民和劳动者均可按照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投保以及投保的水平和选择经办机构。这里所阐述的养老保险主要是指基本养老保险,当然,随着人民生活水平和保险意识的提高,后两种保险形式也越来越普及。以北京的养老保险为例,通常以职工本人上一年的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由公司和个人共同按比例缴纳养老保险金。在职工退休后的第二个月起每月由社保中心为其发放养老金,每个人的养老金标准是由社保中心根据个人缴纳费用、年限及个人基本情况等多种因素综合计算出来的。
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通过社会统筹的方式统筹基金,参与国民收入的再分配,解决劳动者的养老问题,对调节劳动者之间的收入分配差距、实现互助互济、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和促进社会稳定等都具有积极作用。我国养老保险费用的征收实行国家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方法,并且根据不同的经济组织实行不同的养老保险制度。
四、其他保险制度
除上述三个保险制度外,保险制度还包括生育保险制度及工伤保险制度。生育保险是通过国家立法规定,在劳动者因生育而导致工作中断时由国家给予的一定物质帮助,包括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待遇。需要注意的是,生育保险的缴纳群体是全体职工,既包括女职工,也包括男职工。工伤保险是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的一种基本保险,我国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