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劳动争议案例精选与解析
- 贾云乔
- 2098字
- 2021-12-10 17:11:07
1.5 如何制定录用条件
1.5.1 依据岗位提出具体标准
符合招聘广告的劳动者进入用人单位后,一般都会有一个试用期。如果在试用期内劳动者不符合用人单位的条件,用人单位往往会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辞退劳动者,录用条件因此至关重要。不同岗位的需求不同,招聘条件不同,录用条件也自然不同,但一般包括劳动者个人资质、工作能力和职业道德。用人单位应对以上三种条件提出具体标准。
个人资质,主要包括学历学位、工作经历、专业资格、身体健康情况等硬件,用人单位对前三项应主要审查其真实性,对后一项应在适当时候对劳动者进行身体检查。
工作能力,用人单位愿意招用工作能力强、工作积极性高的劳动者,但在录用条件中,应明确具体标准。如不得迟到早退,每月销售额不低于10万元,返单率小于8%,即将标准量化,可以直接考核。
职业道德是一种更抽象的评判,同样建议将其量化,列明具体条款。如不得接受回扣、不得打架斗殴、严守安全规范、工作范围内不得抽烟等。
1.5.2 进行公示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正)
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法律建议
(1)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与工作有关的情况。
(2)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但是用人单位有权了解的并非劳动者的任何基本情况,与劳动合同无关的情况,劳动者无须说明。
1.5.3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负有举证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正)
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法律建议
(1)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详细设置录用条件。
(2)劳动者作出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行为,用人单位应及时固定证据。
(3)对于部分应聘者可能的劳动欺诈,用人单位亦应事先做好积极防御,如对应聘者的学历等相关证书进行验证,对其工作经验进行核实,要求应聘者如实填写“个人基本信息登记表”,在用人单位指定医疗机构进行体检等。
1.5.4 应当在法定试用期内作出决定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正)
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法律建议
(1)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详细设置录用条件。
(2)劳动者作出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行为,用人单位应及时固定证据。
(3)对于部分应聘者可能的劳动欺诈,以及劳动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引用简称《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应在试用期内作出决定。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案例6 用人单位应举证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
某保安公司与鞠某于2018年6月27日签订了《劳动合同书》,其中约定鞠某的试用期为2018年6月27日至2018年7月26日。26日当天,保安公司向第三方发出《派驻通知》,将鞠某派驻至第三方工作。2018年7月27日,第三方向保安公司发出《辞退函》,其中记载鞠某无法正常履行职责,将其退回。保安公司于2018年7月27日向鞠某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书》,其中载明:“鞠某同志:你于2018年6月27日应聘到我公司担任保安一职,按合同约定试用期为一个月,试用期内你的工作表现和工作情况未达到客户单位和公司的要求和标准,且试用证明不合格。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请你于3日内到人力资源部办理相关手续,同时双方正式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鞠某随后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保安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保安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违法,应当支付赔偿金。保安公司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二审判决均认为保安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违法,应当向鞠某支付赔偿金。
点评
相关法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保安公司的《解除劳动合同书》中仅仅认为鞠某的工作表现未达到公司的要求和标准,但未能明确鞠某的哪些工作表现未达到公司的哪个要求和标准,既应该有鞠某所在岗位的录用条件,又应该举证鞠某不符合公司要求的具体的工作表现。同时,保安公司如想要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在试用期内,即约定的试用期2018年6月27日至2018年7月26日。保安公司实际于2018年7月27日向鞠某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书》,其时间亦已超期。因此,保安公司的解除行为违法。
本案中,由于第三方于2018年7月27日才向保安公司发出《辞退函》,保安公司实际上已不可能在试用期内与鞠某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对于劳务派遣方来说,最好与被派遣单位约定,被派遣单位如认为被派遣人应该被退回,则应提前三天发出《辞退函》,以给劳务派遣单位留够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