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源论观点和法兰克福例子

当代的根源论观点通常是由法兰克福的例子所促动的(Frankfurt 1969)。在这一类的例子中,行动者考虑做某个行动,但是脑神经科学家担心她将不会成功做出这个行动。因此,如果她显出将不会或可能不会做那个行动的迹象,那么脑神经科学家就会介入。但是事情的实际发展是,脑神经科学家维持了闲置的状态,因为行动者自己做出了这个行动。这里的想法是,即使这个行动者本不能避免做她做出的行动,直觉上说来,她仍旧是对这个行动负有道德责任的。

下面是约翰·菲舍的例子之一:琼斯只有在做决定之前脸红了,他才会决定杀害史密斯。[5]但是如果他没能在某个特定的时间里脸红,就会触发布莱克介入,这将导致琼斯做出杀害史密斯的决定。假设琼斯在没有外部介入的情况下决定杀害史密斯,即使他本不能不做这个决定,我们可能还是会在直觉上认为,他为他的决定负有道德责任。

经常有人指出以下这一点,即在一个恰当建构出来的法兰克福例子中,行动者可能还是保存了不去做讨论中的行动的一般能力或者权力。(McKenna 1997;Vihvelin 2004;Fara 2008;Nelkin 2011b:66—76;但也见Pereboom 2001:27—28和Nelkin 2011b:68—70)[6]但是,由于这个介入的设置,行动者能否在相关的时间里成功地实践这一能力将不取决于他,根源论者与自由空间论者争论的焦点是:道德责任是否要求行动者实践这种能力(Clarke 2009)。如果当琼斯决定杀害史密斯时,他能否成功行使不去如此决定的一般能力不取决于他,那么合理的理解是,同样不取决于他的是他可以避免他实际所引发的责备。

要注意的是,在以这种更加精确的方式表述出来的设定里,琼斯确实是拥有一个替代可能性的:他本来能够不脸红。但是菲舍主张,这样一种“闪烁的自由”(flicker of freedom)对于法兰克福例子的反对者来说,是没有用处的,因为这种闪烁的自由不够强健,从而不足以解释行动者的道德责任。我们可能会说,对于解释行动者对一个行动负有道德责任来说,一个强健的替代选择才是在本质上相关的。关于“本质上”(per se)这一修饰词,我想要表明的是,一个替代可能性就是作为替代可能性,而不是仅仅因为它指示了某些在解释上相关的其他因素,例如,指示了因果决定论的缺乏,才与解释行动者的道德责任相关的。因此,在菲舍的观点中,以及更加宽泛地来看,在根源论观点中,法兰克福例子并没有展现出道德责任不要求替代可能性。相反,这些观点表明的是,道德责任不需要强健的替代可能性(Fischer 1994:131—1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