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 本能犯罪者

精神分析学派是西方现代心理学三大学派之一,其最为显著的特征就是特别强调本能在个体行为中的原动力作用。

泛性论是精神分析理论的典型标签(“一切都是性”)。本能论是精神分析学派的一个核心组成部分。犯罪本能论认为,人类社会中犯罪的根源在于人与生俱来的本能。因为,犯罪就是违反了为了文明的存在而确定的各种禁律,而且有些禁律是违反人类本性的。

经典的精神分析理论认为,儿童是作为犯罪者而出生的(即具有与生俱来的罪恶感和趋恶倾向)。如在幼儿时期,男孩出现了亲母反父倾向(所谓“恋母情结”,oedipus complex),女孩出现了亲父反母倾向(所谓“恋父情结”,electra complex),这就有了近亲相奸愿望。只是由于他们没有发展出行为能力与责任能力,此时他们的破坏性行为才不被认为是犯罪;当他们成长为青年或成人,他们的这种行为就会被视为犯罪。成人犯罪是由于退化而使幼儿时期原始的、暴力的、非道德的冲动复活。由于亲母反父倾向、亲父反母倾向的存在,人在无意识中也就有了罪恶感,强烈的罪恶感导致个体想通过犯罪而遭受惩罚。

弗洛伊德认为,本能是一种激发人们行为的强大而永恒的力量或驱力,是内心与行为张力的源泉,它分为生的本能死亡本能两大类。

生的本能与犯罪

性本能是人类最强大的本能之一,性本能强大的力量与其追求及时快乐的驱使原则必然严重地冲击文明社会为限制它而制定的各种禁律。生的本能代表积极向上的力量,包括饥饿、性欲与关爱等,它们与自我保存和种族生存有密切关系,其中以性欲最为强大;而各种性犯罪正是性本能冲动与攻击本能相结合的直接后果,如强奸行为、性攻击行为,以及由自卑引起的性虐待行为。该理论也称为性本能说。

性本能的犯罪动力体现:强奸、猥亵等性攻击行为。

●性犯罪:以强奸、猥亵等性侵害行为为代表,其中,犯罪动力是性本能表达的直接体现。

●变态性犯罪:常常伴随有典型的性虐待与疯狂的猥亵行为;另外还有恋童癖样行为。这些是性本能的变态体现。

●控制欲望与仇恨:这往往是行为人在性生活受到打击后的自卑引发对女性的仇恨。这是性本能的转换体现,集中表现为对女性控制欲望的极度膨胀!

●以色相引诱作为犯罪的手段:这是性本能在犯罪手段上的体现,在女性犯罪中很常见。

●职务犯罪背后的性驱力与情感动力:体现了在其推动下的贪婪欲望与权力滥用。例如,在不当的性驱力与情感动力激发下,许多职务犯罪的官员背后,都能看到一个情人或多个情人的身影,甚至有的情人直接走到了犯罪的前线。

●变态暴力犯罪:这是性本能与攻击本能的结合,在攻击中体会到性兴奋样的快感,在性行为中引发攻击的兴奋感,这种人正是所谓的“色情杀人狂”。它明显地表现为犯罪人在性压抑后本能宣泄的行为特征!

死亡本能作为犯罪行为的攻击力量

死亡本能来源于人类的生物进化习得,但在现代社会中,它以攻击行为、破坏行为表达出来,包括个体的超越行为、犯罪行为与群体的冲突和战争。死亡本能代表破坏与灭亡的力量,它要求恢复无生命状态,施加趋向死亡的压力可以是直接内向性的方向,如自杀、受虐,也可以是外向性的方向,如攻击、憎恨他人、违法犯罪等。人类本能中这种攻击性破坏性的肆意满足必然会导致犯罪的结果,它是人类绝大多数犯罪行为的攻击性、破坏性力量的来源。死亡本能的表达方式有原始、残暴、疯狂的暴力犯罪,以及隐蔽的贪污、欺诈、陷害等非暴力犯罪。这种本能倾向还可以间接、曲折地通过罪恶感的冲动(如未成年犯罪人由罪恶恐惧与赎罪动机而导致的犯罪行为),以防御机制的强化(如犯罪合理化,犯罪意念的反向作用、投射作用)与人格的冲突(如过于强大的本能对于道德化自我的压抑或者超我的过于严厉)等方面表现出来。该理论也称为侵犯本能说。

本能犯罪者的犯罪动力也来自其人格内部的各成分冲突。精神分析的人格结构理论认为,人格包括本我(原始的我)、自我(现实的我)与超我(道德化的我)三个部分。同时,生的本能与死亡本能在个体的人格结构中具体表现为本我。弗洛伊德认为,本我中的原始本能所执行的及时快乐原则,是犯罪的根源,但在一般情况下,人们不会去实施犯罪。人格中的自我与超我是人的行为中两个重要的控制系统,自我执行现实原则,超我执行尽善尽美原则;人们会根据现实的社会道德法律的要求约束控制自己。

人格冲突理论认为,如果自我与超我发展存在缺陷,已有的道德观念(超我)无法抵御本能冲动的诱惑,或者本我的力量过于强大,压倒了现实原则作用下的自我力量时,就会导致犯罪行为的发生。也就是说,当人格结构中的三者失去平衡时,尤其是以及时快乐满足为原则的本我过于强大地发挥本能作用时,犯罪行为就会发生。弗洛伊德这种以人格结构理论来解释犯罪现象的取向对于其后继者的犯罪心理分析具有很大的影响。

“潜伏性少年犯罪”

瑞士的精神病学家艾希霍恩(A.Aichhorn)在对犯罪者的自我特征进行分析时提出了“潜伏性少年犯罪”的理论。他认为,初生婴儿是一种不合群的动物,家庭教养的作用就在于随着他们的成长,使他们进入适应社会的状态。在这个过程中,亲子关系十分重要。如果儿童没有与父母产生情感依恋,没有经历认同父母的人格特点的心理过程,没有习得像父母那样的心理控制能力与恰当的行为方式,就会具有犯罪的倾向,在一定情境刺激下就可能实施犯罪,这在青少年时期表现得更为明显。这种状态被艾希霍恩称为“潜伏性少年犯罪”。

具备潜伏性犯罪倾向的青少年具有的主要人格特征包括:认为满足自我的需要比他人的需要更为重要;以冲动性方式寻求需要的满足;只管满足其本能需要,而不管满足需要的手段的社会性质,不分对错,缺乏罪恶感受。

超我缺陷

精神分析者进一步提出了超我发展不足与犯罪之间的关系。导致犯罪的超我缺陷主要以三种形式表现出来。

发展不足的超我

艾希霍恩认为,犯罪少年有一种发展不足的超我,这导致他们长期保持幼稚的行为方式,难以控制本我的表现,按照“快乐原则”行动而构成犯罪。而其主要原因是他们缺乏父母之爱。英国精神分析学者弗里德兰德(K.Freidlander)则进一步提出,犯罪人由于早年的亲情剥夺或相对剥夺,与父母未能形成亲密的依恋关系,形成了无力的、有缺陷的超我。因为超我无力,不能控制本我冲动,从而演化为反社会人格,即以对外攻击来获得直接的满足。

严厉的超我

与无力的超我相反,有一些人的犯罪是在严厉的超我支配下实施的。一般而言,神经症病人的超我过于强大而严厉。在犯罪性神经症中,无意识冲突是在改变环境的尝试中“无意识显露的”,神经病症性犯罪人有一种惩罚性超我,体验着对压抑的童年愿望的极端无意识罪恶感,无意识显露的愿望是追求法律的惩罚。

越轨的超我

超我是儿童通过自居作用与父母认同而形成的。有的犯罪少年与父母的关系良好,也摄取了消极父母的犯罪特性,形成了越轨超我。其超我在形式上是正常的,只是在内容上不正常。他们不会因其犯罪行为产生内心冲突,没有罪恶感。精神分析家菲尔德曼(D.Feldman)提出了“超我空隙”(sperego gap)概念以解释超我缺陷对犯罪行为的影响:犯罪行为是由于超我意识受到了损害而出现空隙,或者因违法者在服从法律的规范性定向方面存在着不成熟性。它可能源于父母对孩子的潜意识纵容,即父母想从子女违法行为中获得冲动的代偿性满足。相应地,孩子就会为得到父母的赞扬而从事犯罪活动。于是,孩子的不完善超我就开始形成,出现了“超我空隙”,即缺乏控制社会所禁止的行为的能力。

可见,本能理论在解释犯罪动机时,强调人类在生物进化过程中具有的行为方式力量对人的行为冲动性的影响。它具体体现为:

●本能力量强大、持续而广泛地作用于犯罪行为;

●本能性犯罪动机具有及时快乐性与周期性特征;

●本能与目的性相结合在行为中共同发挥作用;

●与本能相伴随的罪恶感(如罪恶情结)、无意识的防御机制与人格(本我、自我与超我的冲突)是犯罪动机的重要体现;

●精神分析特别强调性本能(“力比多”或“性力”)在犯罪动机体系中的价值。

“少年犯罪自我”的体现

美国临床心理学家雷德尔(F.Redl)等人在运用精神分析人格结构观点分析犯罪少年时提出了“少年犯罪自我”与“薄弱的自我”的观点。提出“少年犯罪自我”的相关症状与人格特征:低的自我耐受力;对恐惧与焦虑的极端性反应;低的诱惑抵抗力;兴奋感染;缺乏对所有物的爱护;对规则与日常工作缺乏现实主义的态度;不能从经历中吸取教训;对失败过度恐惧;一时“成功”后就极度骄傲自满;易放弃或抨击错误的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