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医疗损害鉴定与赔偿实务全书(下册)
- 庄洪胜主编
- 1153字
- 2022-06-23 15:38:59
第三十章 口腔损伤残疾程度
第一节 上、下颌骨损伤残疾程度
对于此条的理解比较容易,缺失就是完全没有了,在鉴定的时候也是好掌握的,在医疗纠纷中此种现象不多见。如果出现了此种情况时,就按标准进行鉴定。双侧上颌骨如果缺失了,即使有双侧下颌骨也是完全丧失了颌骨的功能,如咀嚼的功能就完全没有了。同样如果缺失了双侧下颌骨,也是完全丧失了咀嚼功能。人的上下颌骨除了有咀嚼功能之外,当然也还有说话、吞咽等功能,当双上颌骨或者双下颌骨缺失后,这些功能也丧失或严重障碍。所以在医疗事故的分级中把缺失双侧上颌骨或缺失双侧下颌骨定的伤残等级都比较高。
在医疗事故分级标准中,有多条中都涉及除上下颌骨缺失外还有面部软组织的缺损。因为在造成上颌骨或下颌骨的时候多伴有面部的损伤,所以在条款制定的时候,将这两种损伤放在一起。颌面部的软组织缺损如果面积较大时,也是同样对咀嚼和发音等功能有严重的影响。面部的软组织缺损不但丧失了以上的这些功能,还达到毁容的目的。
根据条款中所罗列的这些内容,总结起来就是颌骨的缺失和缺损,根据缺失和缺损的多少而定为不同的等级。再一个就是口腔颜面的缺损洞穿面积大小确定为不同的等级。对缺失和缺损的长度和面积作了具体的数字界定。所以在鉴定时比较好掌握。
医疗损伤残疾程度
1.依据《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评定
(1)双侧上颌骨或双侧下颌骨完全性缺失,鉴定为二级乙等医疗事故,三级伤残。
(2)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性缺失,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大于30平方厘米的,鉴定为二级乙等医疗事故,三级伤残。
(3)一侧上颌骨或一侧下颌骨完全性缺失,伴颜面软组织缺损大于30平方厘米的,鉴定为二级丙等医疗事故,四级伤残。
(4)同侧上下颌骨完全性缺失,鉴定为二级丙等医疗事故,四级伤残。
(5)一侧上颌骨缺损1/2,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20平方厘米的,鉴定为二级丁等医疗事故,五级伤残。
(6)下颌骨缺损长6公分以上的区段,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大于20平方厘米的,鉴定为二级丁等医疗事故,五级伤残。
(7)面颊部洞穿性缺损大于20平方厘米的,鉴定为三级甲等医疗事故,六级伤残。
(8)一侧上颌骨缺损1/4或下颌骨缺损长4厘米以上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大于10平方厘米的,鉴定为三级甲等医疗事故,六级伤残。
(9)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20平方厘米的,鉴定为三级乙等医疗事故,七级伤残。
(10)上下颌骨骨折后畸形愈合和面部瘢痕形成,请参考毁容的相关条款。
(11)相当于以上损害情形之一的,可以做出类推性鉴定。
2.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评定
(1)上颌骨或者下颌骨完全缺损,二级伤残。
(2)上颌骨或者下颌骨缺损达1/2,四级伤残。
(3)上颌骨或者下颌骨缺损达1/4,七级伤残。
(4)上颌骨或者下颌骨部分缺损伴牙齿缺失14枚以上,七级伤残。
(5)上颌骨或者下颌骨部分缺损伴牙齿缺失或者折断7枚以上,九级伤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