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仪器、设备的配置

3.3.1 理化测试中心的仪器、设备的选择应与产品的技术要求、试验标准及技术规范相适应。

3.3.2 理化测试中心的仪器、设备的配置应与其所属分类类别和承担的测试任务相适应。

本条规定了A类理化测试中心仪器、设备配置的依据。A类理化测试中心承担的任务涉及仲裁分析、产品或材料研究的性能测试等,为了保证数据准确、精确,仪器、设备的配置应考虑到先进、精密、完备。如光谱分析实验室配备等离子体质谱仪,电子显微组织分析实验室配置场发射扫描电子显微镜、透射电子显微镜、电子探针分析仪等,超声检测实验室配置PE/TOFD/相控阵超声波探伤仪,光学检测实验室配置激光散斑数字化成像系统等。

3.3.3 A类理化测试中心仪器、设备的配置,应按先进、精密、配套、经济等原则配置,设备能力达到仲裁分析水平。

3.3.4 B、C类理化测试中心仪器、设备的配置,应根据具体承担的检测任务、产品测试要求等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