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测量

4.0.1 输电线路施工测量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工程测量规范》GB 50026和《电力工程施工测量技术规范》DL/T 5445的有关规定。

4.0.2 测量用的仪器及量具在使用前应进行检查。

测量用的仪器及量具在保管和运输当中可能受损,在使用前应进行检查。测量用的仪器及量具应做到及时检查校正,加强维护保养,定期检修、检验。

4.0.3 使用经纬仪和全站仪测量时,其精度等级不应低于2"级。卫星定位测量应采用10mm+5ppm级仪器,测量时每次应至少有5颗观测卫星,卫星定位的PDOP应小于8。

目前6″级的经纬仪和全站仪已停产,本次修订将经纬仪和全站仪的精度等级提高到不低于2″级。

由于卫星定位技术的发展和进步,卫星定位系统除GPS(全球定位系统)外,还有中国的北斗定位系统、俄罗斯的GLONASS定位系统、欧洲的GALILEO定位系统等,均可用于卫星定位测量。

PDOP值是卫星定位测量的空间位置精度因子,用于直观地计算并显示所观测卫星的几何分布状况。PDOP值的大小与观测卫星在空间的几何分布变化有关。观测卫星高度角越小,分布范围越大,PDOP值越小。实际观测中,为了减弱大气折射的影响,卫星高度角不能过低。在满足15°高度角的前提下,PDOP值越小越好;为了保证观测精度,四等及以上等级限定为PDOP≤6,一、二级限定为PDOP≤8。

作业过程中,如受外界条件影响,持续出现观测卫星的几何分布图像很差,即PDOP值不能满足规范的要求时,则要求暂时中断观测并做好记录;待条件满足要求时,可继续观测;如果经过短时等待,依然无法满足要求时,则需要考虑重新补点。

4.0.4 档距复测宜采用全站仪或卫星定位施测。施测时应以设计提供的坐标值为依据进行检验或校核,塔位中心桩与前后方向桩的距离不宜小于100m。

档距复测时,若采用经纬仪测量,由于视距较长,可能会带来较大的测量误差,为保证测量精度,宜采用全站仪、卫星定位施测。在视距不大于400m时,也可使用经纬仪测量。根据现行行业标准《电力工程施工测量技术规范》DL/T 5445—2010中第10.2.4条第1款的规定增加了“塔位中心桩与前后方向桩的距离不宜小于100m”。

4.0.5 分坑测量前应依据设计提供的数据复核设计给定的杆塔位中心桩,并应以此作为测量的基准。

4.0.6 复测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查明原因并予以纠正:

1 以相邻两直线桩为基准,其横线路方向偏差大于50mm;

2 杆塔位中心桩或直线桩的桩间距离相对设计值的偏差大于1%;

3 转角桩的角度值,用方向法复测时对设计值的偏差大于1′30″;

4 转角杆塔中心桩位移未满足设计要求;

5 塔基断面与设计文件不符。

增加了第4款“转角杆塔中心桩位移未满足设计要求”和第5款“塔基断面与设计文件不符”两种需要查明原因并纠正的情况。第2款“杆塔位中心桩或直线桩的桩间距离相对设计值的偏差大于1%”的规定依据于现行行业标准《电力工程施工测量技术规范》DL/T 5445。

4.0.7 测量时应重点复核导线对地距离(含风偏)有可能不够的地形凸起点的标高、杆塔位间被跨越物的标高及相邻杆塔位的相对高差。实测值相对设计值的偏差不应超过0.5m,超过时应会同设计方查明原因。

对于地形危险点处的重点复核是非常必要的,特别是地形凸起点及重要跨越物的标高,可能由于测量工作疏漏引起工程完工后再返工,从而造成重大损失。

4.0.8 设计交桩后丢失的杆塔位中心桩应按设计数据予以补桩,并应符合本规范第4.0.6条的要求。

4.0.9 杆塔位中心桩移桩采用钢卷尺测量时,两次测值之差不得超过量距的1‰。

视距法在实际工程中误差偏大,已不作定位使用,本次修订删除了相关规定。

4.0.10 分坑时应根据杆塔位中心桩的位置设置用于质量控制及施工测量的辅助桩。对于施工中不便于保留的杆塔位中心桩,应在基础外围设置辅助桩,并保留原始记录。

4.0.11 架空输电线路架线后的安全距离及交叉跨越的要求应满足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本条中的附录A以现行国家标准《110kV~750kV架空输电线路设计规范》GB 50545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