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后以公司名义签订的合同有效吗?

案例实录

方某以前是某公司的业务经理,因为挪用公司5万元资金而离职。离职以后,方某手里还掌握着公司大量的空白合同书。由于方某在职期间工作能力很强,很受公司总经理的器重,但是挪用公款一事又让总经理对他恨铁不成钢。方某离职后,又帮助公司签订了好几个合同,为公司带来近8万元的利润,总经理知悉以后,对这种“地下工作”也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方某代表公司与上海某公司签订30万元的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签订以后,上海某公司一直没有履行。公司总经理与对方洽谈的时候对方指出,方某已不是公司的业务经理,他不能代表公司,签订的合同也是无效的,无效合同没有履行的前提。离职的业务经理签订的合同有效吗?

律师分析

方某作为公司的业务经理离职后代表公司与其他公司签订合同属于表见代理行为。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由于本人的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与善意第三人进行的、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表见代理实质上是无权代理,是广义无权代理的一种。表见代理一般需要表见事由,表见事由包括:工作证、空白合同书、介绍信及商业惯例。方某离职后不代表公司,但是他手里有公司的空白合同书,上海某公司有理由相信他可以代表公司,并与之签订合同,合同是有效的。表见代理虽属无权代理,但是,只要存在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事实,表见代理成立,行为人的代理行为就应当按有效的代理来看待;在此情况下,所签订的合同就应当是有效合同。上海某公司认为方某是公司的合法代表并与之签订合同,他们的合同已经生效,上海某公司后来提出的方某不再是公司的业务经理,不能代表公司,是不成立的,对于该合同上海某公司应该履行。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第一百七十二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温馨提示

法律设立表见代理制度是为保护合同相对人的利益,并维护交易的安全,依诚实信用原则使怠于履行其注意义务的本人直接承受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为代理行为而签订的合同的责任。

自测小题

选择:万某原是虎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上个月,万某以自己多次决策失误给公司造成巨大损失为由引咎辞职。公司批准了万某的辞呈,但没来得及去市场监管局办理变更登记。后万某以虎威公司名义与不知情的齐齐公司订立了一份买卖合同,该合同的效力[2]( ) 。

A.有效 B.待定

C.可撤销 D.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