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监督批评建议权】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解读

2019年4月15日国务院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政府工作的监督权落实细化。将旧条例第五章监督和保障中的监督权在总则部分予以规定,作为新条例第五章监督和保障的立法基础,条例新增加第九条的规定。

监督权是宪法规定的权利。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该条规定在总则部分,旨在细化了人民群众对公权力的监督,让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更多地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1] 本文条旨为编者所加。

[2] 新华社:《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司法部负责人就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修订答记者问》,载新华网,www.xinhuanet.com/2019-04/15/c_424370889. htm,最后访问时间:2020年11月30日。

[3]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行申4405号。

[4] 本书案例中的法律法规均为案件裁判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下文不再赘述。

[5]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行申3653号。

[6] 案号: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9)云71行终41号。

[7] 案号: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8行初290号。

[8]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行申3662号。

[9]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行申5425号。

[10] 现已失效。

[11]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18)京行申1419号。

[12] 案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苏行终字第00014号。

[13] 案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苏行诉监字第00141号。

[14] 案号: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聊行初字第64号。

[15] 案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苏行终字第00613号。

[16] 案号: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漯行终字第47号。

[17]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行申1219号。

[18] 案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京01行初879号。

[19] 案号: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2015)汕城法行初字第12号。

[20] 《课题研究类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对探讨——沂水县坚持便民原则积极做好课题研究类申请办理》,载山东临沂政府网,http://www.linyi.gov.cn/info/3554/204429.htm,最后访问时间:2021年3月15日。

[21] 新华社:《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司法部负责人就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修订答记者问》,载新华网,www.xinhuanet.com/2019-04/15/c_424370889. htm,最后访问时间:2020年11月30日。

[22]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行申2928号。

[23] 案号: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泰行终字第25号。

[24] 案号: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渝高法行申字第00293号。

[25]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行申3033号。

[26] 案号: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闽05行终70号。

[27] 案号: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通中行终字第00288号。

[28] 新华社:《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司法部负责人就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修订答记者问》,载新华网,www.xinhuanet.com/2019-04/15/c_424370889.htm,最后访问时间:2020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