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当事人因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制裁后,行政机关还可以给予行政处罚吗?

案情

朱某在某市有一家食品公司,该公司主要生产火腿肠。上个月,因为该公司生产火腿肠所用的肉都是一些已经变质的,导致很多消费者在食用之后中毒,并被送进了医院。在事件发生之后,当地的食品监管部门展开了调查。因为事件引发了很严重的后果,同时公安机关也介入调查。在经过调查之后,由于该公司生产劣质产品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因此,公安机关在经过一系列的调查取证之后,便将案件移送到检察院,准备由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后来,经过法院审判,该公司的直接责任人员被判刑,并被判处罚金。市场监管部门因为该公司的行为违法,也对该公司作出吊销营业执照,并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请问,在公司已经被进行刑事制裁之后,市场监管局还能够进行行政处罚吗?

解析

《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如果当事人的行为触犯了刑法,行政机关在对其进行行政处罚的同时,也要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是可以并存的,行政处罚是针对行政相对人尚未构成犯罪的,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给予处罚。不能因为行政责任的承担而免予刑事处罚。同样,刑事责任也不能吸收行政责任。根据《行政处罚法》《刑法》的处罚法定、罚当其过的原则,行为人所受的处罚应与其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所以,在本案中,食品公司在接受了刑事处罚之后,行政机关依然可以依据法律规定进行行政处罚,二者并不冲突。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八条第二款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