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行政强制措施可以委托他人进行吗?

案情

辽宁省Y市政府要对该市某一老城区进行改造,兴建小型广场,供市民健身、娱乐。为此,Y市政府将该项目发包给了该市某建筑公司,负责所建广场的选址、设计、修建等工作事宜。位于该城区的居民赵某与Y市政府签订了《旧城改建房屋征收实物安置与货币补偿协议书》,协议书中对房屋征收安置、搬迁过渡、费用结算等情况进行了具体约定,赵某也在协议书上签了字。但是,赵某的父亲老赵坚决不同意搬迁,并阻挠施工队对房屋进行拆除。后建筑公司的负责人将此事告知Y市政府,Y市政府在履行完法定程序后,将强制权委托给建筑公司,建筑公司对赵某的房屋进行了强制拆除。请问,Y市政府可以委托建筑公司强制拆除赵某的房屋吗?

解析

上述案情中涉及的主要问题是行政机关可否将行政强制权交由他人进行?答案是否定的。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具体到上述案情,案情中Y市政府是执法的行政机关,按照法律规定,如果需要强制拆除,应当由Y市政府具备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对赵某的房屋进行强制拆除,但是,Y市政府却将该项权力委托给兴建广场的建筑公司,这一做法违反了《行政强制法》第十七条的规定,Y市政府应当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十七条 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