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况下,谁应当承担强制执行所需要的费用?

案情

2019年7月,兴广市德隆县居民杨某在搭建房屋时,将房屋搭建范围向公路建筑控制区延伸了5米。兴广市公路管理站的路政人员在上路巡查过程中,发现了杨某违法建筑的情况,遂立即与杨某谈话,要求其立即停止该违法行为,但遭到了杨某的拒绝。8月,兴广市公路管理站正式对杨某作出限期15日将违法建筑拆除的行政决定书,并张贴公告。在对当事人杨某进行催告后杨某对此仍不予理睬,不但不对违法建筑进行拆除,还继续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进行搭建工作。2020年4月,兴广市公路管理站以杨某违法搭建房屋,在法定期限内既不履行义务,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为由,向该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市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履行完相关法律程序就依法对杨某违法建筑部分进行了强制拆除。请问,人民法院强制拆除所花费的费用应当由谁来承担?

解析

根据我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缴纳申请费。强制执行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具体到本案,该市人民法院根据兴广市公路管理站的申请,对杨某在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违法建筑进行强制拆除,依据上述条文的规定,人民法院在拆除过程中所花费的费用应当由被强制执行的当事人杨某承担。另外该条同时规定,人民法院以划拨、拍卖方式强制执行的,可以在划拨、拍卖后将强制执行的费用扣除。依法拍卖财物,由人民法院委托拍卖机构依照《拍卖法》的规定办理。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应当上缴国库或者划入财政专户,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因此,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的相关规定,应当由行政相对人承担的费用依法让其负责,应当上缴国库或者划入财政专户的,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六十条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缴纳申请费。强制执行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人民法院以划拨、拍卖方式强制执行的,可以在划拨、拍卖后将强制执行的费用扣除。

依法拍卖财物,由人民法院委托拍卖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办理。

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应当上缴国库或者划入财政专户,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