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领导干部应知应会法律知识学习手册:以案普法版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1039字
- 2022-07-29 17:08:09
12.行政许可中,举行听证会应遵循怎样的法定程序?
案情
A市四季沐浴广场拟新建一个洗浴服务项目,在报市政府审批后,又向市生态环境局提交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申报表》。与该沐浴广场相邻的几家住户认为该项目建成可能会影响到其重大利益,遂申请生态环境局举行听证会。听证会主持人为市生态环境局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武某。在听证会进行过程中,武某提供了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作为利害关系人的几位住户认为该拟建的洗浴项目投入运营后会产生潮湿及热、噪声污染,并提出了证据,但武某并未对其意见进行答复。听证过程中也未作听证笔录。最后,生态环境局根据武某的口头汇报作出了行政许可决定。那么,该生态环境局的听证程序合法吗?
解析
生态环境局的听证程序存在多处违法。《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武某作为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不应再作为中立的主持人。同时,主持听证会时还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回避的权利并询问其是否申请。该法条还规定,举行听证时,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听证会应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给双方质证的机会。然而,武某并没有对申请人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也没有听取他们的意见。最后,法律要求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本案中,听证会并未制作听证笔录,这是很严重的程序违法行为,而且,在听证后,行政机关并没有根据听证笔录而是根据武某的口头汇报作出了行政许可的决定,这种做法也违反了《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四十八条 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二)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三)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四)举行听证时,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
(五)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