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领导干部应知应会法律知识学习手册:以案普法版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880字
- 2022-07-29 17:08:09
13.有关机关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应当如何进行处理?
案情
某村为了响应县里发展经济的要求,吸引了一名外地投资商来本地建设服装厂。在动土施工过程中,有村民多次到县规划建设局反映,该厂建设用地占用的是村民的宅基地和农用土地,其并未得到许可,并且该工厂施工所用建材均是质量低劣的材料,存在安全隐患。接到该信访事项的县规划建设局的工作人员却一直怠于审查该情况是否属实,对信访的村民敷衍塞责。转眼两个月过去了,县规划建设局对该信访案情一直未作出答复。最终,村里的服装厂在建设过程中由于建材质量问题发生坍塌,造成了人员伤亡事故,引起了县政府的重视,这才发现县规划建设局工作人员未在法定期限办结信访事项。那么,法律如何处理该种行为?
解析
国家为了保证各级人民政府同人民群众之间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持信访秩序,制定了《信访条例》。其中,《信访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因此,有关机关在办理信访事项时,应当恪尽职守,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对久拖不决的,上级机关有权责令其改正,后果严重的将会依法给予相关人员行政处分。本案中,县规划建设局的工作人员在接到村民的信访举报事项时,应在规定期限内及时妥善处理,但其采取的却是敷衍、拖延的做法,这种严重损害信访群众利益的行为,是我国《信访条例》明令禁止的。对于该县规划建设局的做法应当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如果已经造成了严重后果,则应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
法条
《信访条例》
第四十三条 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的;
(二)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投诉请求未予支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