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如何区分有关责任人员的失职、渎职行为?

案情

某县为了发展区域经济,拉动就业率,通过招商引资政策在县城东郊成功引进了一批鞋服生产厂。该批工厂解决了当地几千人的就业问题,并且拉动了当地经济的增长,县政府更是给予其相当大的优惠政策。去年冬天的一个夜晚,该区域的一家服装厂发生火灾,导致十几名工人死亡,经济损失达到几百万元。后经过调查,发现由于相关部门平时疏于监管,该厂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该县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被认定为直接责任人,该县的县委书记对于此次火灾负有重要的领导责任,该县的县长以及分管该部门的副县长没有尽到检查职责,被认定为对事故负有主要的领导责任。那么,关于责任人员的失职、渎职行为应当如何进行区分呢?

解析

依据我国《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违纪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为:(1)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2)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3)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本案中,该县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属于直接责任者。该县的县委书记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属于重要领导责任者。该县的县长以及分管该部门的副县长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属于主要领导责任者。

法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违纪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

(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

(二)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三)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