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2002年ISDA主协议的前言部分增加了“或为了确认或证明该等交易之目的的以其他方式生效的”[1]一语。与1992年ISDA主协议相比,增加此语的目的在于承认交易双方除了“交换”交易确认书以外,还可以用其他方式确认交易。例如,在1992年ISDA主协议下,如果只有一方当事人发出交易确认书,则不构成1992年ISDA主协议下的“交换”,故而也不构成一份有效的交易确认书。但在2002年ISDA主协议下,则可能构成一份有效的交易确认书。如,《美国纽约州欺诈法1994年修正案》规定,如果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一个口头合同,则仅一方当事人发出确认书,或者双方均不发出确认书,这在法律上都是有效的。另外,许多国家都进行了电子签名立法,在各国的电子签名法中,基本上不严格要求确认书必须在当事人之间进行“交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