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Section 5(b)(v):因合并造成的信用事件

“因合并造成的信用事件”是一个选择适用的条款,双方当事人需在附件的Part 1(d)对是否适用因合并造成的信用事件做出约定。2002年ISDA主协议对此款主要做了以下两方面修改:第一,引进了一个新的概念“指定事件(Designated Events)”,与1992年ISDA主协议相比扩大了可引发“因合并造成的信用事件”的事件范围[34]。第二,明确了“信用度”(creditworthiness)的比较时间。1992年ISDA主协议对此的规定是“最终的、存续的或受让的实体信用度比采取行动之前的信用度严重降低”,2002年ISDA主协议将之修改为“一方在发生指定事件之后的信用度比发生指定事件之前的信用度严重降低”。

双方当事人在签订主协议时可以选择是否对“严重降低”进行定义,如可以约定某信用评级机构(如穆迪、标普、惠誉等)对一方的评级降低到某一个程度。根据笔者的实际谈判经历,这种谈判异常艰难,通常双方当事人很难就此达成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