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Section 5(e):总部或总办事处不能履行分支机构的义务

Section 5(e)是2002年ISDA主协议新增加的一个条款,在满足特定的条件时,[31]多分支机构[32]一方的总部因不能履行分支机构的付款或交付义务是构成非法或不可抗力事件而不是构成违约事件[33]。做这种区分的理由在于如果在特定条件下把总部的不履约行为界定为违约事件,对于总部来说太过于苛刻,加重了其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