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Section 5(d),Section 6(b)(iv)(2):延期

承接着对“非法”及“不可抗力”的规定,2002年ISDA主协议的Section 5(d)和Section 6(b)(iv)(2)对延期作出了规定,而这在1992年ISDA主协议中并无规定。

Section 5(d)是个新增加的条款,规定了发生非法或不可抗力事件时受影响交易[30]的付款或交付延期。该款规定了一个新的概念“等待期”(Waiting Period),根据Section 14对等待期的定义,在发生“非法”的情况下是发生相关事件或情形后三个当地营业日,在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下是发生相关事件或情形后八个当地营业日。在发生“非法”或不可抗力的情况下,等待期满后的第一个当地营业日或当地交付日是受影响交易的付款或交付的到期日;但是,引发非法或不可抗力的事件或情形如果早于这一日终止的,则以该终止日作为受影响交易的付款或交付到期日。

Section 6(iv)(2)是一个新增加的条款,对因发生非法和不可抗力事件而提前终止受影响交易做出规定。只有在等待期届满后非法或不可抗力事件继续存在的情况下,才可对受影响交易指定提前终止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