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Section 5(b)(ii):不可抗力

2002年ISDA主协议Section5(b)(ii)规定的不可抗力条款是一个新条款,1992年ISDA主协议并没有规定不可抗力条款或“不可能”条款,[28]只是在其用户手册中提供了一个标准化的“不可能”条款[29]供当事人选择适用。在英国法或纽约州法下,能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情形包括自然或人为的灾害、劳动破坏或恐怖行为等。“国家行为”(Acts of state)也属于不可抗力的范畴,用以指代主权国家的行为,如外国入侵等。

如同对“非法”的规定一样,2002主协议在不可抗力条款中也规定了以下内容:应当首先选用中断保障条款;不可抗力条款适用于一方的办事处;不可抗力条款适用于“可预期”的情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