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法人设立分支机构是否需要登记?

《民法典》第74条第1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根据这一规定,法人设立分支机构是否需要登记,要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企业法人设立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由该企业法人申请登记,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此外,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基金会拟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向原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交拟设机构的名称、住所和负责人等情况的文件。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前述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基金会分支机构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基金会分支机构的设立登记的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和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