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学习问答:总则编·物权编
- 杜涛主编
- 690字
- 2022-08-02 15:06:20
105.营利法人为什么要设权力机构?权力机构行使哪些职权?
营利法人设立权力机构是公司进行内部治理的需要,也是维护股东权益的需要。股东是公司财产的所有者,虽然他们不直接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但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每个股东都有表达其意见的权利。股东会、股东大会就是由公司全体股东所组成的,对公司一系列重大问题发表意见、作出决议的公司最高决策机构。公司通过设立权力机构,来决定公司的重大问题,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经营规模和盈利分配等,既有利于加强对公司的内部治理,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提高公司的经营业绩,实现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也有利于确保股东等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力机构是股东会,股份有限公司的权力机构是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营利法人权力机构的职权有:修改法人章程,选举或者更换执行机构、监督机构成员,以及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如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