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营利法人设立监督机构的意义是什么?监督机构有哪些职权?营利法人是否必须设立监督机构?

营利法人可设监事会或者监事等监督机构。营利法人设立监督机构旨在加强对法人执行机构的监督,防止董事会滥用权力,维护法人和股东的财产安全,是加强法人内部治理的重要机制。公司股东为防止董事会滥用职权,违反法律和公司章程损害股东的利益,客观上就要求对董事会的活动及其经营管理的公司业务进行监督。但是,由于股东在管理公司方面受到知识能力和时间上的限制,需要由作为公司监督机构的监事会,代表股东监督公司业务执行,并对股东大会负责。

营利法人的监督机构的职责为:检查公司财务,监督执行机构成员、高级管理人员执行法人职务的行为,以及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根据公司法规定,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监事的职权具体包括: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依法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等。

营利法人设立权力机构和执行机构是法律的强制性要求,但设立监督机构不是法律强制性的规定。这主要是考虑到营利法人的范围比较广,除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外,还有非公司的企业法人。这些企业法人没有实行公司的治理模式,没有设立监督机构,所以民法典没有规定营利法人应当设立监督机构,而是规定“营利法人设监事会或者监事等监督机构的”,监督机构依法履行相应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