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8.非法人组织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非法人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所以,虽然非法人组织有自己的财产,但当其财产不足以对外清偿债务时,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应当以其个人或者家庭财产承担无限责任。具体是:

1.个人独资企业。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2.合伙企业。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法律规定的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所谓“亏损分担比例”是指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3.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律师法、注册会计师法等法律对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的民事责任承担作了规定。

一是律师事务所。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按照合伙形式对该律师事务所的债务依法承担责任。

二是会计师事务所。合伙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责任。合伙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需要指出的是,对非法人组织的民事责任问题,如果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要依照其规定,而不适用《民法典》第104条的规定。如合伙企业法对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民事责任问题作了特别规定: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对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民事责任要依据这一规定来适用。又如,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因此,对有限合伙的民事责任承担问题要适用这一特别规定。再如,律师法规定,个人律师事务所的设立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依法自主开展律师业务,以该律师事务所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这一规定也不同于《民法典》第104条的规定,属于法律的特别规定,要优先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