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3.民事主体享有的民事权益范围是否仅限于民法典规定的民事权益种类?

民法典总则编第五章专章规定了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具体包括人格权、身份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考虑到民事权利和利益多种多样,立法中难以穷尽,而且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还会不断地有新的民事权益纳入法律的保护范围,因此,《民法典》第126条对民事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利益作了兜底性规定,即民事主体享有法律规定的其他民事权利和利益。该规定有以下两层含义:一是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益不限于民法典列明的前述几项民事权益。虽然民法典基本上将民事主体现在所享有的民事权益作了完全列举,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新的民事权益还会不断出现,为了适应社会的发展,并且为未来新的民事权益的保护提供法律依据,这一条作了兜底性规定。二是民事主体享有的其他民事权益必须由法律作明确规定。人们在社会中所享有的利益很多,为了防止民事权益的泛化,影响民事主体的行为自由,不是所有的利益都适宜由法律加以保护。所以,民法典所保护的民事权益必须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民事权利和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