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4.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是否受法律保护?

随着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的快速发展,网络虚拟财产、数据等各种新型财产出现。但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是否规定和如何规定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存在较大争议。有的意见认为,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是民事权利的客体之一。但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是新兴事物,其概念范畴、保护范围、权利属性、权利和义务的内容等都较为复杂,理论和实践中对这些问题存在较大争议,其他国家和地区对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也仍然处于探索阶段。民法典未针对民事权利的客体作专门规定,可以将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纳入现有的各种民事权利中予以保护。有的意见认为,为了适应信息社会和互联网快速发展的新情况,体现民法典的时代性,有必要对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等新型民事权利客体作出规定。这有助于解决实践纠纷,为互联网未来发展提供保障支持。但鉴于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的复杂性,限于民法典的篇章结构,如何界定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如何明确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的权利属性和权利内容,应由专门法律加以规定。基于此,《民法典》第127条对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作了原则性规定,即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一方面,确立了依法保护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的原则;另一方面,鉴于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的权利性质存在争议,需要对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的权利属性作进一步深入研究,进一步总结理论和司法实践的经验,为以后立法提供坚实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