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什么情况下可以提起撤销监护人资格诉讼?

根据《民法典》第36条第1款的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提起撤销监护人资格诉讼:一是监护人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例如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被监护人等。二是监护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例如,父母有吸毒、赌博等恶习,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导致儿童面临严重危险等;父母外出打工,也没有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留下年龄较小的儿童独立在家生活,处于危困状态等。三是兜底性规定,即只要有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均可以撤销监护人资格。例如,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