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时,可以合理使用民事主体特定人格利益吗?

《民法典》第999条规定:“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的,可以合理使用民事主体的姓名、名称、肖像、个人信息等;使用不合理侵害民事主体人格权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这一条规定,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的,可以合理使用民事主体的姓名、名称、肖像、个人信息等。新闻报道是新闻单位对新近发生的事实的报道,包括有关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等社会公共事务的报道以及有关社会突发事件的报道。新闻单位包括依法设立的报刊社、广播电台、电视台、通讯社和新闻电影制片厂。舆论监督是社会公众运用各种传播媒介对社会运行过程中出现的现象表达信念、意见和态度,从而进行监督的活动。舆论监督与新闻报道有密切的关系,但两者存在不同。新闻不一定是舆论,新闻报道只是传播意见进而形成舆论的工具;新闻单位通过报道进行的监督仅是舆论监督的一种,舆论只是借助于传播工具实现其监督的目的。在新闻报道和舆论监督中,为了保障人民的知情权,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可以合理使用民事主体的姓名、名称、肖像、个人信息等,无需民事主体的同意。

这一条同时明确,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的,对民事主体的姓名、名称、肖像、个人信息等使用不合理侵害民事主体人格权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虽然在新闻报道和舆论监督中,可以不经民事主体的同意,使用其姓名、名称、肖像、个人信息等,但是,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人格权,这种使用必须是合理的。此时,应当依据《民法典》第998条的规定,综合考量权衡多种因素,运用比例原则,分析目的是否妥当、使用是否有助于实现目的、使用是否是在必要范围内等,对使用是否具有合理性作出判断。如果经判断认为使用是不合理的,则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