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要在多大范围内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1000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侵害人格权也可能会通过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责任方式予以救济。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这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受害人的请求,责令行为人在一定范围内采取适当方式消除对受害人名誉的不利影响,以使其名誉得到恢复的一种责任方式。具体适用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要根据侵害行为所造成的影响和受害人名誉受损的后果决定。处理的原则是,行为人应当根据造成不良影响的大小,采取程度不同的措施给受害人消除不良影响,例如在报刊上或者网络上发表文章损害他人名誉权的,就应当在该报刊或者网站上发表书面声明,对错误内容进行更正。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主要适用于侵害名誉权等情形,一般不适用于侵犯隐私权的情形,因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一般是公开进行的,如果适用于隐私权的保护,有可能进一步披露受害人的隐私,造成进一步的影响。赔礼道歉,这是指行为人通过口头、书面或者其他方式向受害人进行道歉,以取得谅解的一种责任方式。赔礼道歉主要适用于侵害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姓名权、肖像权等人格权的情形。赔礼道歉可以是公开的,也可以私下进行;可以口头方式进行,也可以书面方式进行,具体采用什么形式由法院依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口头道歉是由行为人直接向受害人表示,一般不公开进行;书面道歉以文字形式进行,可以登载在报刊上,或者张贴于有关场所。如果判决要求被告公开赔礼道歉,一般应当明确赔礼道歉的具体方式,例如书面致歉、登报致歉等。

在是否适用这些民事责任时,第一,应当考虑侵害人格权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同时,在考虑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时,还应当将被侵权人的心理感受及所受煎熬、痛苦的程度纳入考虑范围。例如,如果被侵权人极度痛苦,而赔偿损失、消除影响和恢复名誉这些责任方式尚不足够的,可以判决行为人承担赔礼道歉这种民事责任。第二,这些民事责任的具体方式也应当考量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在通常情况下,如果是在特定单位内传播侵害人格权的信息的,应当在特定单位内予以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如果是在特定网络媒体上传播侵权信息的,应当在该网络媒体上予以澄清事实;而在特定网络媒体上传播的侵权信息又被其他网络媒体转载的,也可以考虑在其他网络媒体上予以澄清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