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要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但行为人拒不承担,该怎么办?

《民法典》第1000条第2款规定:“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根据这一款规定,执行的方式是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虽然裁判文书按照现有规定都需要公开,但这种一般性的公开并不等同于这一款所规定的为消除影响而在特定范围内的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发布公告,可以是受害人发表谴责公告或者法院发布判决情况的公告,但一般不采取受害人或者法院以被告名义拟定道歉启事并予以公布这种道歉广告或者道歉启事的方式。公布裁判文书,可以是全部公布,也可以是摘要公布。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应当是法院所指定的特定媒体,也包括以书面形式在特定范围内张贴等方式。但是,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仅仅是执行的例示方式,除了此种方式之外,还有一个“等”字,以涵盖其他执行方式,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采取合理的其他执行方式。另外,人民法院是“可以”而非“应当”采取。鉴于侵害人格权的情形较为复杂,有时发布公告或者公布裁判文书可能会导致后续的损害,因此赋予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加以酌定处理的必要。如果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侵权行为已经停止,且相关侵权信息已经删除,此时人民法院再行发布公告或者公布裁判文书,则有可能进一步将侵权结果再次扩大。此时,人民法院可以征询被侵权人的意见,在被侵权人不同意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也可以不采取发布公告或者公布裁判文书的方式执行,而可以通过其他方式予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