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姓名权的内容是什么?

根据《民法典》第1012条的规定,姓名权的内容主要包括四项权能:

(1)决定姓名的权能。一个自然人有权决定自己的姓名是姓名权最为基本的内容,是自然人人格发展和自我决定的重要表现形式,也是其变更、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姓名的前提和基础,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干预。需要强调的是,自然人有权决定自己的姓名,但这种决定权应当依法进行。

(2)使用姓名的权能。使用自己的姓名是自然人享有姓名权的重要内容,也是姓名权的本质特征。姓名权人有权按照自己意志决定自己的姓名如何使用,在何处使用自己的姓名,例如可以允许商业公司以自己的姓名冠名某一场活动,或者冠名某一公司,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涉或者妨碍,也不得盗用或者假冒姓名权人的姓名。

(3)变更姓名的权能。自然人有权变更自己的姓名是其姓名权的应有之义。自然人出生后,由于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姓名由监护人决定,本人在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后,有权对自己的姓名进行变更。但是自然人对姓名的变更权能不是任意行使的。一般情况下,权利人行使自己的权利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违背社会的公序良俗即可。但是,自然人的姓名绝不仅仅是社会交往的符号,其与传统文化、婚姻形态、风俗习惯、价值观念、伦理道德等密切相关,还承载着代表个体、表明登记身份、规范婚姻和家庭秩序、文化传承、社会管理等诸多社会功能,自然人变更自己的姓名不但会影响自己的权利义务关系,例如影响权利义务关系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也会对国家管理以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影响,例如变更姓名会增加对罪犯追查的难度,影响对失信人员的追责难度,也会助长借变更姓名逃避债务,等等。正因为基于对公共利益的考虑,我国现行的身份证法、户籍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都对自然人变更姓名作了一定限制,要求自然人变更姓名要遵循一定的程序。

(4)许可他人使用姓名的权能。《民法典》第992条规定,人格权不得被转让、抛弃或者继承。姓名权作为一种重要的人格权,与自然人的人身密不可分,它本身不具有直接的财产内容,其确实不得被转让、赠与或者继承。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姓名商业利用问题日益突出,一些自然人姓名中的财产利益凸显,例如姚明作为著名的运动员,其姓名具有巨大的广告效应和商业价值。姓名权人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对自己的姓名进行商业利用,允许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并取得一定的经济收益,实践中这样的案件已经很多很多,例如袁隆平作为著名的科学家,其许可一家上市公司“隆平高科”使用自己的姓名作为公司名称的一部分。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自然人虽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自然人行使自己的姓名权不是绝对的,不是没有任何限制的。自然人在决定、变更、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姓名的过程中,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