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自然人决定、变更姓名,或者法人、非法人组织决定、变更、转让名称,应当履行什么样的程序?

根据《民法典》第1012条、第1013条的规定,自然人有权决定、变更自己的姓名,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有权决定、变更或者转让自己的名称。这两条规定的姓名和名称都是指法定姓名或者名称,是自然人或者法人、非法人组织法定人格和身份的体现,对内对外都会产生一定的法律效果,因此其决定、变更等都必须依法进行。

自然人的姓名的决定关系到该自然人参与社会经济生活,特别是涉及从事民事法律行为的问题,因此自然人决定姓名除了需要以有民事行为能力为前提外,还需要遵循法定的程序,办理法定的手续。根据我国《户口登记条例》第7条的规定,婴儿的姓名由父母、亲属、抚养人或者其他监护人在婴儿出生一个月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并将其姓名记入户籍登记簿,在户籍登记簿上登记的姓名为正式姓名,并受法律保护,并可以用于签署正式的法律文件。所以,自然人的正式姓名以登记簿上记载的为准。自然人在确定姓名后,可能出于各种原因而需要变更自己的姓名。但由于其已经使用原姓名进行了各种民事活动,参加了不少的民事法律关系,其改变自己的姓名必然会影响到他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自然人变更姓名也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遵循法定程序进行,不得擅自变更。根据我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自然人变更自己的姓名必须到当地派出所进行变更登记。当然这里的姓名指的是法定姓名(即正式姓名)的决定或者变更,并不包括《民法典》第1017条规定的笔名、艺名等的决定或者变更,笔名、艺名等非法定姓名的决定或者变更并不需要进行登记。

考虑到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于社会的影响较大,任何一个国家都会对法人或者非法人进行管理。为了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健康的市场经济秩序,我国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对法人、非法人组织的设定、变更或者转让也作了不少规定,设定了一定的程序,特别是登记程序。原则上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变更自己的名称或者转让自己的名称权都需要进行变更或者转让登记。例如根据我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规定,企业名称转让时,由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书面转让合同的,按照工商企业申请登记程序,报工商企业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办理转让登记。法律规定需要主管部门批准的,按照其规定由主管部门批准。需要指出的是,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非所有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变更或者转让自己的名称需要都需要登记,例如民法典总则编规定的机关法人的决定或者变更就不需要办理登记手续。因此,这一条特别规定“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