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一方婚前隐瞒重大疾病的怎么处理?可撤销婚姻是如何规定的?

《民法典》第1053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男女结婚组成家庭后,不仅开始了两个人的共同生活,夫妻互相依存、互相帮助、互相扶养,而且还承担着养育子女的义务。如果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结婚后则可能传染给对方或者传染、遗传给下一代,不利于家庭的和睦、幸福。因此,为了配偶和子女的身体健康,如果婚前患有重大疾病,就不能隐瞒,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结婚登记前不如实告知的,结婚登记后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民法典规定,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所谓“知道”是指有直接和充分的证据证明当事人知道对方患病。“应当知道”指虽然没有直接和充分的证据证明当事人知道,但是根据生活经验和相关事实和证据,按照一般人的普遍认知能力,运用逻辑推理可以推断当事人知道对方患病。如果不能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就只能通过协议离婚或者诉讼离婚的程序解除婚姻关系。

构成欺诈需在主观和客观方面均为重大或重要。在主观方面,结婚时关于疾病的事项,如不因被隐瞒而发生错误认知,如果知道疾病事项,就一定不会结婚。即从隐瞒到错误认识再到结婚是一连串的因果关系。如果没有隐瞒就没有结婚。隐瞒的疾病事项对婚姻有着决定性影响。在客观方面,也必须相当重大或重要。有的解释为涉及“婚姻要素”,有的解释为涉及“婚姻本质”。如这一条规定的“重大疾病”,瑞土民法典规定的“严重危害其或其后代的健康的疾病”,而不是一般的感冒发烧等小病症。史尚宽在《亲属法论》中认为,依婚姻本质关于性交、生殖能力(例如已受不能生育之手术)、遗传病、传染病等情事,均有告知义务。因为都是客观上为重大或重要疾病事项。当然,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是相联系的。

要注意的是,在不同的历史时期,认定的重大疾病完全可能是不同的。重大疾病具体是什么病,或者某种疾病是不是重大疾病,需要司法机关和有关的部门、单位在司法实践中进行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