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父母双方能否轮流抚养孩子?

案情简介

严某与周某经朋友介绍相识,于2016年8月登记结婚,2017年3月生育一女。双方婚前了解不够,婚后逐渐发现两人性格严重不合。2018年7月,严某起诉离婚,法院考虑孩子年幼,且夫妻感情远未到无法挽回的地步,故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感情仍未有所改善,半年后严某再次起诉要求离婚,诉讼双方均要求轮流抚养孩子,法院认为双方都具备抚养孩子的能力和条件,由双方轮流抚养更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最终判决孩子先由严某抚养一年,再由周某抚养一年,双方轮流抚养至孩子成年时止。

律师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六条规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可以看出,法律允许父母双方轮流抚养孩子,但有两个前提条件:一是必须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二是必须双方达成一致协议。

实践中,有的法院在综合评估孩子利益以及父母双方的抚养条件之后确实准予轮流抚养。从某种意义上看,轮流抚养能够适当减少父母离婚给孩子幼小心灵带来的影响。父母双方对于孩子抚养权的最大争议点,主要是孩子在两岁到十岁之间的抚养权。因为孩子在两岁以前,法院大多会将抚养权判给母亲。而孩子十岁以后,则可以独立选择随父方或母方生活。因此,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父母双方轮流抚养这种方式也不失为一种合适的选择。

法条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